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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數學數據庫中是否記載,著者自身得出一項這樣的一個恰似定律的乘除法相關性:
1÷72÷143÷214÷285÷356÷427÷498÷569÷6310÷7011÷7712÷8413÷91…20÷140…60÷420……
其一定律即相同的除法結果都是0.14285714285……
其二定律即互信相同的:其們都是建立在1÷7的基礎上,在再公平公等平均乘以相同的數建立的同等模式公式。
其三定律即互信相同的:其方程式相反過來相除的結果都是7。
其四定律第三定律的這個結果都等于原始發源公式1的被除數①即公式:1除(÷)7,其中的7是第三定律互換相除結果而1始終不變。(實例如第三定律下60÷420改為420÷60、13÷91改為91÷13,后其結果都7。而不變的1除互換相除結果7,其結果同樣為沒有互換相除求結果的同樣性結果即第一定律:結果依舊是0.14285714285……)
上總體來說這樣的結果換成不同數只要有第二定律相同簡單明白簡明起源為基礎其第一定律相同結果、第三定律互換相除的結果相同、第四定律1除以第三定律下相同相除結果一樣是原公式想求的結果,
總結其成果原理,既著者從文述開始真正言明的,從而衍生,可以看出一個規律即:
第五定律:兩個公式只要看出其具備以上定律即的第一到四定律的任何一中,其們都會具有其第一到第四定律定律這是不能改變的為本質。
實例如:
9÷1…27÷3…927÷103
6÷25…–30÷–125…
三分之一除以二…0.999﹉÷6
現今擴展探索:其以上五個定律實際運用上這可以用于多類似公式、被除數除以除數結果較明顯的公式能夠明顯的較少計算時間。
另外又還一個很奇怪的現象,5÷97÷31÷3除以無限數②都等于無限數,而無限數按慣性說如果轉換過來將被除數和結果相乘換做是乘數與被乘數求曾經的除數現今結果都應該相等,然如果照此往復無限數在乘以無限數結果的都是差那么一些而后在繼續往復其們的結果依舊是無限數而非曾經的除數,這個現象很奇怪不是嗎?
也不知道其本質真理的答案在哪里。
注:
①被除數的名詞是著述中是來源也許著者自身回憶結果也許是自身的簡明扼要結果,例如著者現今所屬生物種類的所謂父母關系,實則生者和被生者,被者為被動,而除法公式當中部分睬想下后者為被動,所以稱為被除數,而所謂官方的那些在學習那時感覺繁瑣枯燥名詞是否是如此,著者亦以忘得差不多了,所謂大概情況就是這樣,本質來說是應該如此稱呼也應該如此稱呼吧。
②無限數例如1÷3的結果就是無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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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你們眼中共有在什么規律呢?
一、都是1的可非無限數整除被除數,其數量大小范圍之內,只有其可被除。
二、都是2或5正整數衍生毫無例外。
三、都和3或7沒有任何目前看來可相乘相除關系存在(例如:正除相乘結果在內)。
結合一二三總結來說也就是說當除法中除數或乘法中結果為1之時,要想得到所屬生物種類眼中其眼中所謂的整數結果,乘法公式和除法公式其中無論的如何必然:在1除外的數應都是2與5的衍生毫無例外,否則得到的結果都為現今所謂的無限數。
換一個思想?
以上總結“當除法中除數或乘法中結果為1之時”為什么這里的數不可換成是其他的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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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是一樣是2或5的衍生,沒有與3和7的任何關系,也就是說只要有數達成二三規律都可以成立以上總結。
換言之
任何公式之內就構成定律:當除法中除數或乘法中結果其中一數為2或5的正整數衍生衍生并且都和3與7沒有任何關系之時此公式想要得到非無限數必其別任何數都具有以上特征例子。
另外反過來相對思想,又得出思考結論另一個恰似定律:當乘法與除法公式當中有數為3或7衍生,并且不與2或5與其有任何關系存在之時此公式想要得到非無限數同樣必其別任何數都有以上特征例子?
答案:不能
思考:
3
3÷2=1.5
3÷7=0.4285714285……
7
7÷2=3.5
7÷3=2.3333……
任何非無限數除以2得不能得到無限數,換言之被區分成兩半不可得到無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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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文獻知識是否有所記載,著者自我實驗從而得知結果:
亦如上次提及的除法計算部分算式中較實用的簡明方法,(33÷66=1÷(66÷33)、123÷246=1÷(246÷123))減法中也有類似較能夠提升計算速度幅度的簡明方法,
如1165-568可以等于去除掉前者減數一千單位數字而后后者被減數減去除了已去除千字單位的減數及:568-165=403,而后去除了的一千單位數再減去兩者互換后的結果及:1000-403=597,這樣亦得出的結果于1165-568相同。
于傳統方法相對而言與以上提及的除法互換法一樣不用方程式復雜的列式或復雜思維形腦思考(心算),只需改變算式簡單心算一樣可以得出結果,這樣無疑如是客觀來說著者部分睬想下恰似為相對來說較為簡明。
——
其實,無論以上所述還是以下要述的,都是參考的對數字進行計算的參考方法,真正要注重的還是基礎簡明的加減乘除方法,畢竟只要建立在基礎之上的計算公式都可以用其來推算而書中所述都不過是相應基礎算式中個別才適用之中較為簡明。
此間要述的是:
25×24
可以這么樣較為適用的簡明推算出結果?
解:
25×24=(25×4)×(24÷4)
為何:
25×24=600
另:
(25×4)×(24÷4)
=100×6
=600
如此換項計算從而推演結果都是相同如是:
125×16=(125×4)×(16÷4)
304×75=(304×25)×(75÷25)
45×66=(45×2)×(66÷2)=(45×6)×(66÷6)
110×150=(110×50)×(150÷50)
以上得到的結果都相同,只不過相應的,其們規律文字化就是,兩數相乘,有一數乘以兩數之外的數,那么另一數就要除以兩數之外的數。
除法也相如是可以更換,不過其規律就不同了為——兩數相除,有一數除以兩數之外的數,那么另一數就要除以兩數之外的數。
如:
64÷48=(64÷8)÷(48÷8)
64÷48=1.333…
(64÷8)÷(48÷8)
=8÷6
=1.333…
如此推算如:
81÷72=(81÷9)÷(72÷9)
660÷88=(660÷22)÷(88÷22)
111111÷(222)=(111111÷111)÷(222÷111)
以上公式結果都亦是不同公式有同某種規律相對之下,結果卻如是與等號前者公式得到結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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