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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和平論  文/康德

  一部哲學的規劃

  走向永久和平

  在荷蘭一座旅館的招牌上畫有一片墳場,上面寫著走向永久和平這樣幾個諷刺的字樣。究竟它是針對著人類一般的呢,還是特別針對著對于戰爭永遠無厭的各國領袖們的呢,還是僅只針對著在做那種甜蜜的夢②的哲學家們的呢,這個問題可以另作別論。但是本書作者卻要保留這樣一點:實踐的政治家對理論家的態度本來就是以極大的自滿把他們鄙視為學究的;國家既然必須從經驗的原則出發,而理論家以其空洞無物的觀念又不會給國家帶來任何危害,于是人們就總可以讓理論家去大放厥詞,而深通世故的國事活動家卻不必加以重視;他們即使在有爭論的情況下也必須始終一貫地對待理論家,而不可在理論家僥幸膽敢公開發表的意見背后還嗅出來對國家有什么危害。

  本書作者將由于這項保險的條文]而保衛自己并以最好的形式斷然拒絕一切惡意的解釋。

  第一節

  本節包括國與國之間永久和平的先決條款

  1."凡締結和平條約①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導致未來戰爭的材料的,均不得視為真正有效。"因為那樣一來,它就只是單純的停戰協定,即交戰行動的推延,而并不意味著結束一切敵對行為的和平;再附以永久這個形容詞,它就更是一紙可疑的空文了。現有的一切導致未來戰爭的原因,盡管目前也許尚未為締約者自己所認識,都要全部被和平條約加以消滅,它們甚至可能是被極其敏銳的偵察技巧從檔案文獻中搜索出來的。保留下來原先的、主要是未來可以意料到的要求,而其中沒有任何部分是可以現在提及的,因為雙方都已經精疲力竭無法繼續戰爭,卻又心懷惡意地要利用最早的有利時機以求達到這種目的;那就屬于耶穌會士的決疑論了。如果我們就事論事,那就配不上一個執政者的尊嚴了,正如奉命去進行這類推論就配不上他的國務大臣的尊嚴一樣。

  但是假如隨著國家智慮概念的啟蒙,國家的真正光榮竟被置諸于國力的不斷擴大,而不問手段如何;那么以上的判斷看來當然就是書院式的而且學究氣的了。

  2."沒有一個自身獨立的國家(無論大小,在這里都一樣)可以由于繼承、交換、購買或贈送而被另一個國家所取得。"①本文寫于1795年(康德71歲),最初出版于1795年,哥尼斯堡,尼柯羅維烏斯出版社。1796年,增訂再版。譯文據普魯士皇家科學院編《康德全集》(柏林,格?雷麥版,1912年),第8卷,第341-384頁譯出。本文是在盧梭著作的直接啟發和影響之下寫成的;書中把社會契約論的觀點應用于人類歷史與國際關系,以之論證《世界公民觀點之下的普遍歷史觀念》一文中的一個基本論點,即各個國家聯合體的世界大同乃是人類由野蠻步入文明的一個自然的而又必然的歷史過程。--譯注②"那種甜蜜的夢"指永久和平。--譯注①1795年5月5日法國與普魯士締結的巴賽爾和平條約為本書的寫作提供了背景。--譯注一個國家并不(多少像它的位置所據有的那塊土地那樣)是一項財產。國家是一個人類的社會,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沒有任何別人可以對它發號施令或加以處置。它本身像是樹干一樣有它自己的根莖。然而要像接枝那樣把它合并于另一個國家,那就是取消它作為一個道德人的存在并把道德人弄成了一件物品,所以就和原始契約的觀念相矛盾了①;而沒有原始契約,則對于一國人民的任何權利都是無法思議的②。偏愛這種取得國家的方式,也就是說國家之間可以相互聯婚,直迄我們最近的時代已經把歐洲--因為世界的其他部分還從不曾意識到這種東西呢--帶到何等危險的地步,已經是盡人皆知的了。它部分地作為一種新工業,可以通過家族聯系而不需動用武力就造成優勢;部分地又以這種方式而擴張領土。--這里面也要算上一個國家雇傭另一個國家的軍隊來反對一個并不是雙方共同的敵人③;因為臣民在這里就像隨心所欲的物品那樣地在被人使用并且被消耗殆盡。

  3."常備軍(milesperpetuus)應該逐漸地全部加以廢除。"因為他們由于總是顯示備戰的活動而在不斷地以戰爭威脅別的國家,這就刺激各國在備戰數量上不知限度地競相凌駕對方。

  同時由于這方面所耗的費用終于使和平變得比一場短期戰爭更加沉重,于是它本身就成為攻擊性戰爭的原因,為的是好擺脫這種負擔。況且還有:

  花錢雇人去殺人或者被殺,看來就包含著把人當作另一個人(國家)手中的單純機器或工具來使用,這和我們自己身上的人權是不會很好地結合一致的。但國家公民自愿從事定期的武裝訓練,從而保全自身和自己的祖國以反抗外來的進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財富的積累也可以是這樣地進行的,以致于被別的國家看成是以戰爭相威脅。(因為在軍隊威力、結盟威力和金錢威力這三種威力之中,后者很可能是最牢靠的戰爭工具①。)如果不是難以考察其數量的話,它就會迫使對方預先發動進攻了。

  4."任何國債均不得著眼于國家的對外爭端加以制訂。"為了國家經濟的緣故(改良道路,新的移民墾殖,籌建倉庫以備荒年,等等)而尋求國內外的援助,這種援助的來源是無可非議的。但是作為列強相互之間的一種對抗機制而言,則一種無從預見在增長著的、然而對當前的償債要求(因為不會所有的債權人同時…起都來要求的)又總是安全的債務的舉債體系,便是一種危險的金錢威力了,本世紀內一個經營商業的民族的這種巧妙的發明②乃是一項進行戰爭的財富,它超過了所有其余國家合在一起的財富,并且只能是由于行將到來的稅收虧損(盡管由于對工商業的反作用在刺激著貿易而可以使之長期延緩)而告枯竭。這種進行戰爭之輕而易舉和當權者那種似乎是人性所特有進行戰爭的意圖一道,于是就成為永久和平的①參看盧梭《社會契約論》第1卷,第6章。--譯注②一個世襲的王國并不是一個可以被另一個國家所繼承的國家,但是治理它的權利則可以為另一個生物人所繼承。這個國家于是使得到了一個統治者,但是統治者作為這樣一個統治者(也就是領有另一個王國的人)并沒有取得這個國家。--原注③系指不久前英國曾雇傭德國黑森軍隊鎮壓美國獨立戰爭。--譯注①此處可能是指普魯士國王腓德烈第一(1713-1740年)重商主義政策所積累的國庫,使伴侶烈大王(第二,1740-1784年)有可能進行七年戰爭(1756-1763年)。--譯注②"一個經營商業的民族"指英國,近代國憎制度最早出現于英國。一譯注一大障礙。由于這個緣故,禁止它們就更加必須是永久和平的一項先決條款了,因為終于無可避免的國家破產必定會牽連許多其他國家無辜受累的,并會給它們造成公開的損害。因而,別的國家至少有權結合起來反對這樣一個國家以及它的橫行霸道。

  5."任何國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國家的體制和政權。"因為,是什么使得它有權這樣做的?是一個國家對于另一個國家的臣民進行了什么侮辱嗎,這一點倒不如說是通過一個民族由于自己沒有法律所招致重大災難的前例而向別的國家敲起了警鐘。一個自由人向別人所提供的惡劣先例(作為Scandalumaccep-tum[被接受的侮辱]),一般是不會成為對別人的損害的。但是如果一個國家由于內部的不和而分裂為兩部分,每一部分都自命為一個單獨的國家,聲稱著代表全體;那就確實不能援用這一點了。援助其中的一方不能就認為是干涉別國的體制。(因為這時候它是無政府狀態。)但是只要這種內爭還沒有確定,則這一外力干涉就會侵犯一個僅僅糾纏于自己內部的病癥卻并不依附任何別人的民族的權利了;因此它本身就構成一種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國家的獨立自主得不到保障。

  6."任何國家在與其他國家作戰時,均不得容許在未來和平中將使雙方的互相信任成為不可能的那類敵對行動:例如,其中包括派遣暗殺者(pecussores)、放毒者(venefici)、破壞降約以及在交戰國中教唆叛國投敵(perduellio)等等。"這些都是不榮譽的策略。因為即使在戰爭中,對于敵人的思想方式也還是得保留某些信任的,否則的話就連任何和平條約都不可能締結了;于是敵對行動就會以一場絕滅性的戰爭(bellumin-ternecinum)而告結束。既然戰爭只不過是自然狀態之下的一種可悲的、以武力來肯定自己的權利的必需手段(在自然狀態之下并沒有現成的法庭可以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斷);這里雙方之中的任何一方就都不能被宣布為不義的敵人(因為這就得預先假定有一種法庭的判決),而是戰爭的結局(就好像是面臨一場所謂上帝的審判那樣)決定了正義①是在哪一方的。但是國與國之間的任何懲罰性的戰爭(bellumpunitivum)都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它們之間并不存在主宰與隸屬的關系)。

  由此可見:只會造成雙方以及一切權利隨之同時一起毀滅的一場絕滅性的戰爭,就只是在整個人類物種的巨大的墳場上才能發見永久和平。因此,這樣的一場戰爭以及使用導致這種戰爭的手段,就必須是絕對不能容許的。

  --然而上述手段之不可避免地會導致這種戰爭,卻可以由以下這一點得到闡明:那種惡魔式的藝術既然其本身就是丑惡的,所以一旦加以使用時,就不會長久地限制在戰爭的范圍之內,例如使用間諜(utiexploratoribus),那就只不外是利用另一個人的無恥而已(這是永遠也無法消滅干凈的);而那種藝術還要過渡到和平狀態,于是也就完全摧毀了和平的目標。

  盡管上述的法則在客觀上,也就是說在當權者的意圖中,純屬禁令性的法律(legesprohibltivae);然而其中有一些卻是嚴格的、不問任何情況一律有效的(legesstrictae),是迫切必須立即實施的(例如第1,5,6各條款)。但是另外的一些(第2,3,4各條款)雖則也不能作為權利規律的例外,但就它們的執行而論,則由于情況不①此處"正義"原文為Recht,即"權利"。--譯注同而在主觀上權限便較寬(legselatae),并且包括容許推延它們的實現,而又不致忽略了目的。例如,按第2條款恢復某些國家被剝奪的自由就不得推延到遙遙無期,(就像奧古斯都所常常許諾的那種adcalendasgraecas[希臘的歷法]①),因而也就是不恢復,而僅只是允許推延,以便不必過于匆忙乃至違背了目標本身。

  因為禁令在這里僅僅涉及今后不得有效的取得方式,而并不涉及占有地位;占有狀態盡管并不具備必要的權利資格,但在它那(推想的取得)時,按照當時的公共意見卻被所有的國家都認為是合乎權利的②。

  第二節

  本節包括走向各國之間永久和平的正式條款

  人與人生活于相互間的和平狀態并不是一種自然狀態(statusnaturalis),那倒更其是一種戰爭狀態①;也就是說,縱使不永遠是敵對行為的爆發,也是不斷在受到它的威脅。因此和平狀態就必須是被建立起來的,因為放棄敵對行為還不是和平狀態的保證;并且除非它能被每一個鄰人向另一個鄰人所提供(然而這是只有在一種法治狀態之中才可能發生的),否則一個人就可以把自己對之提然狀態之中是這樣的一種性質,則在隨后的公民狀態中(在過渡發生之后)類似的取得方式就要被禁止;如果在公民狀態中發生這樣一種設想的取得的活,延續占有的權限就不能存在,因為這時候它作為一種侵權是一經發見其不合權利性就必須加以廢止的。

  我這里只是附帶地想要喚起自然權利學派注意到在做著系統劃分工作的理性其中身所提供的這一1expermissiva[許可法]的概念而已,它特別在民法(法規)中是常常加以引用的,只不過有著這樣一個區別:即禁令性是本身獨立存在的,而許可法卻不是作為限制性的條件(像它所應該的那樣)參與到那種法律之中,而是被列為例外的。--于是它就說:這種事或那種事是被禁止的;例外的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如此類推以至無窮。在這里,許可并不是根據原則,而是到了事情臨頭才到處摸索而以偶然的方式加之子法律的。因為否則的話,條件就必定被列為禁令法的形式,那樣一來它本身就同時成為許可法了。--因此那位既聰明而又尖銳的溫狄士格萊茨伯爵先生所提出的那個意義深長但始終沒有得到解決的懸獎征文(溫狄士格萊茨伯爵[Reichg-rafJosefNiklasvonWindischgratz,1744-1802年]①calendas為羅馬所特有的歷法,故"按希臘的calendas"即指遙遙無期。"遙遙無期"此處原文為Nimmertag指世界末日后的一日,這一天兩個星期日重合。--譯注②是否除了命令(legesprcceptivae)與禁今(legesproliibitlvae)而外,還可以有純粹理性的許可法(Iegelspermissivae);這是迄今為止不無理由一直為人所疑問的。因為法律一般包括客觀實踐必要性的理由,而許可則包括某些行為的實踐偶然性的理由;因而許可法就包括對于沒有人可以受到強制的那種行為的強制。如果這兩種觀點的法律對象具有同一種意義,那就會是一個矛盾。但是在許可法這里,預先規定的禁今僅僅涉及未來對一種權利的取得方式(例如,由于繼承);而解除這種禁令,亦即許可法,則涉及目前的占有地位。這種占有地位在由自然狀態向公民狀態的過渡中,作為一種雖則不合權利的、然而按照自然權利的許可法卻不失為榮譽的占有,仍可以繼續延長下去,盡管它是一種推想的占有(possessioputativa)。但一旦認出了它在自。

  ①參看霍布斯《利維坦》第13章。--譯注曾以如下問題懸獎征文:"怎樣才能締結契約使之下得有分歧的解釋,并且不可能有關于財產轉移的任何爭論,從而使任何具有這一擬議中的形式的權利文件都不可能出現法律訟訴?"--譯者)恰好是擊中了上述問題的要害,但不久競被人遺忘,真是太可惋惜了。因為這樣一種(有如數學般的)條文的可能性乃是始終一貫的立法體系的唯一真正的試金石,沒有這一點則所謂iuscertum[確切的法律]就始終不過是一種虔誠的愿望而已。--否則的話我們就會僅只有一般的法律(一般他說來有效),而沒有普遍的法律(普遍地有效),有如看來是法律的概念所要求的那樣。

  出這種要求的人當作是敵人①。

  永久和平第一項正式條款

  每個國家的公民體制都應該是共和制由一個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須依據的原始契約的觀念而得出的唯一體制就是共和制②民這首先是根據一個社會的成員(作為人)①我們通常都假定我們不可以敵對任何人,除非僅僅是他已經事實上傷害了我們。當雙方都處于公民一法治狀態之中的時候,這一點是完全正確的。因為由于他們進入了這種狀態,他們每一方就向對方(通過對于雙方都具有強制力的權威)提供了所必需的安全保證。--但是一個人(或者一個民族)在純自然狀態之中卻取消了我們的這種保證,并且還由于他處于與我相鄰的這一狀態本身而傷害了我們,盡管不是在事實上(facto)但卻通過他那狀態的無法律性(statuiniusto[無法律狀態])而經常地在威脅著我們。我們可以迫使他要未和我們一起進入社會一法治狀態,要末離開我們附近。因此構成以下全部條款的基礎的公理就是:一切彼此可能互相影響的人們,都必須隸屬于某種公民體制。但就有關處于其中的個人而言,則一切合法的體制都是:1.根據一個民族的人們的國家公民權利的體制(iuscivitatis[民法]),2.根據國家之間相互關系的國際權利(iusgentium[國際法]),3.根據世界公民權利的體制,--就個人與國家對外處于互相影響的關系中可以看作是一個普遍的人類國家的公民而言(iuscosmopolitanicllm[世界公民法])。這種劃分并不是隨意的,它對永久和平的觀念而言乃是必要的。因為只要其中的一方對于另一方有著物理影響的關系卻仍然處于自然狀態,那么戰爭狀態就會和它結合在一起,而我們這里的目標恰好是要從戰爭狀態之中解放出來。

  ②合法的(因而是對外的)自由是不能像人們慣常所做的那樣,以如下的權限來下界說的:即只要是不對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動,我們就可以做自己所愿意做的一切事。因為什么叫權限呢?那就是指行為的可能性,只要我們不因此而對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動。于是闡釋就是在這樣說:自由就是一個人并不因之而對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動的那種行為的可能性。一個人不對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動(他可以做他所愿意做的任何事),只要他不對任何人采取非法行動:由此可見,這只是空洞的同義反復。我的對外的(合法的)自由倒不如這樣來闡釋:它乃是不必服從任何外界法律的權限,除了我能予以同意的法律而外。--同樣地,一個國家中的對外的(合法的)平等也就是國家公民之間的那樣一種關系,根據那種關系沒有人可以合法地約束另一個人而又不自己同時也要服從那種以同樣的方式反過來也能夠約束自己的法律。(關于合法的依賴性的原則,既然它已經一般存在于國家體制的概念之中,所以就不需要再做任何闡釋了。)這種天生的、必然為人性所有的而又不可轉讓的權利,它的有效性可以由于人類本身對于更高級的存在(如果他自己這樣想的話)的合法關系的原則而得到證實和提高;因為他可以根據這同一個原理而把自己當作是一個超感世界的國家公民。因為就我的自由而論,則我自身對于神圣的、純由理性而可以被我認識到的法則并不受任何約束,除了僅僅是我自己所能予以同意的而外。(因為我首先是由于我自身理性的自由法則,才形成對神圣意志的概念的。)至于除了上帝而外,就有關我多少可以想像的最崇高的世界存在者(一位偉大的永存者["永存者"原文為Aon,源出希臘文,指人格化的永恒時間。--譯注])的平等原則而論,則并沒有的自由原則,其次是根據所有的人(作為臣民)對于唯一共同的立法的依賴原理,第三是根據他們(作為國家公民)的平等法則而奠定的。因此它本身就權利而論便是構成各種公民憲法的原始基礎的體制。現在的問題只是:它是否也是可以導向永久和平的唯一體制?

  共和體制除了具有出自權利概念的純粹來源這一起源上的純潔性而外,還具有我們所愿望的后果,亦即永久和平的前景;其理由如下。如果(正如在這種體制之下它不可能是別樣的)為了決定是否應該進行戰爭而需要由國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過于他們必須對自己本身做出有關戰爭的全部艱難困苦的決定,[其中有:自己得作戰,得從自己的財富里面付出戰費,得悲慘不堪地改善戰爭所遺留下來的荒蕪;最后除了災禍充斥而外還得自己擔負起就連和平也會憂煩的、(由于新戰爭)不斷臨近而永遠償不情的國債重擔],他們必須非常深思熟慮地去開始一場如此之糟糕的游戲。相反地,在一種那兒的臣民并不是國家公民、因此那也就并不是共和制的體制之下,戰爭便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因為領袖并不是國家的同胞而是國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獵、離宮別館、宮廷飲宴以及諸如此類是一點也不會由于戰爭而受到損失的。因此他就可以像是一項游宴那樣由于微不足道的原因而做出戰爭的決定,并且可以漫不經心地把為了冠冕堂皇起見而對故爭進行辯護的工作交給隨時都在為此作著準備的外交使團去辦理。

  為了不致于(像常常會發生的那樣)混淆共和的體制和民主的體制,下敘各點必須加以注意。一個國家(civitas)的形式可以或是根據掌握最高國家權力的不同的人,或是根據它的領袖對人民的政權方式而無論其人可能是誰,來加以區分。第一種就被確切地叫作統治的形式(formaimperii),并且它只有二種可能的形式,亦即或則是僅僅一個人,或則是一些人聯合起來,或則是構成為公民社會的所有的人一起握有統治權力(專制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君主權力、貴族權力和人民權力)。第三種則是政權的形式(formaregiminis),并涉及到國家如何根據憲法(即人群借以形成一個民族的那種公意的記錄)而運用其全權的方式;在這方面它或者是共和的或者是專制的,共和主義乃是行政權力(政府)與立法權力相分離的國家原則;專制主義則是國家獨斷地實行它為其自身所制訂的法律的那種國家原則,因而也就是公眾的意志只是被統治者作為自己私人的意志來加以處理的那種國家原則。--在這三種國家形式之中,民主政體在這個名詞的嚴任何理由何以當我在我的崗位奉行義務,正如那位永存者在他的崗位奉行義務一樣,我就只落得有義務服從而他卻有權發號施令。--但這一平等原則之所以并不(像自由原則那樣)適用于對上帝的關系,則其理由就在于這位存在者(指上帝。--譯注)乃是義務概念到了他那里便告中止的唯一存在者。但是至于作為臣民的全體國家公民的平等權利,則關于是否可以容許有世襲貴族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完全取決于:是國家所授予的等級(一個臣民優先于另一個)必須先看功績呢,還是功績必須先看等級呢?--最明顯的就是:如果等級是和出身聯系在一起的,那么功績(職務能力和職務忠心)是吝也會隨之俱來就是完全無法確定的了;因而那就會恰好有如它是被授給了一個毫無功績可言的佞幸者(作為發號施令的人)一樣;一項原始契約(它是一切權利的原則)里面的人民公意是絕下會得出這種結論的。因為一個貴人并下會因此之故就是一個高貴的人("貴人"原文為Edelmann,"高貴的人"原文為edelerMann。--譯注)。

  --至于職務貴族(例如我們可以稱作一個高級官職的等級的,并且那是一定要憑一個人本身的功績獲得的),那么這種等級并不像財產那樣附著于人身,而是附著于職位的,并且平等也并未因之而受到損害;因為當他去職時,他就同時也放棄了他的等級而又回到了人民中間。)格意義上就必然是一種專制主義,因為它奠定了一種行政權力,其中所有的人可以對于一個人并且甚而是反對一個人(所以這個人是并不同意的)而做出決定,因而也就是對已不成其為所有的人的所有的人而做出決定。這是公意與其自身以及與自由的矛盾。

  凡不是代議制的一切政權形式本來就是無形式,因為在同一個人的身上立法者不可能同時又是自己意志的執行者(正如在三段論中大前題的全稱,不可能同時又在小前題的全稱中包含特稱在內一樣)。而且盡管其他兩種國家體制①就其為這樣一種政權形式留有余地而言,也總是有缺陷的;然而它們至少還有可能采用一種符合于代議制體系的精神的政權方式,至少是有點像腓德烈第二②說過的,他只不過是國家的最高服務員③。反之,民主制則使得這一點成為不可能,因為在這里所有的人都要作主人。--所以我們就可以說:國家權力的人員(統治者的人數)越少,他們的代表性也就相反地越大,國家體制也就越發符合共和主義的可能性并且可望通過逐步改革而終于提高到那種地步。由于這個原因,在貴族政體之下就比在君主政體之下更難于,而在民主政體之下則除非是通過暴力革命就根本不可能達到這種唯一完美的合法體制。

  然而政權方式①比起國家形式來,對于人民卻是無比地更加重要(在很大①"其他兩種國家體制"即專制政體與貴族政體。--譯注②"腓德烈第二"即普魯士腓德烈大王。--譯注③人們把常常是加給一個統治者的那些高級稱號(神圣的被膏者[《舊約?撤母耳記下》第2章第4節:"膏大衛作猶大家的王"。《新約?路加福音》第4章,第18節:"主的靈在我身上,因為他用膏膏我。"--譯注],神意在地上的代理人、神意的代表等稱號)斥責為庸俗的、使人頭腦發暈的諂諛;但我卻覺得沒有道理。--它們遠不會使國君高傲,而是必定會使他在自己靈魂的深處更加謙遜,假如他有理智的話(而這是我們必須假定的);并想到他承擔的是一項對于一個人來說是過于巨大的職務,是上帝在大地上所能有的最神圣的職務、即經管人權,而且一定會隨時都戰戰兢兢不敢在什么地方碰壞了上帝的這一珍晶。

  ①馬萊?都?邦在他那天才口吻但空洞無物的言語中吹噓說:經歷多年之后他才終于達到對蒲伯那句有名的格言(指瑞士作家馬萊?都?邦[JacquesMalletduPan,1749-1800]《論法國革命及其延續的原因》(1793,德譯本1794)一書,該書結尾引了英國詩人蒲伯如下的兩行詩。--譯注的真實性深信不疑:"讓蠢人去爭論最好的政權吧;領導得最好的那種就是最好的。"(語出英國詩人蒲伯[AlexanderPope,1688-1744]

  《人論》Ⅲ,第303-4頁:"政府的形式就讓蠢人去爭論;治理得最好的就是最好的。"--譯注)。如果這要說的是:領導得最好的政權就是領導得最好的,那么用斯威夫特的話來說,他就是咬破核桃嘗到了蛆(此處引征有誤。斯威夫特[JonathanSwift,1667-1741,英國小說家]《桶的故事》:"智慧就是一只母雞,我們必須珍重考慮它那咯咯亂叫,因為它下了一個蛋;然而最后它又是一枚核桃,除非你能仔細判斷選擇,不然它會費掉你一顆牙而只不過給你一條蟲。"[《散文著作集》倫敦,1900,第1卷,第55頁。]--譯注);然而如果它的意思是說,領導得最好的政權也會有最好的政權方式,也就是國家體制,那可就大錯特錯了;因為好政權的例子一點也證明不了政權方式。--有誰當政能比鐵圖斯和馬爾庫斯?奧勒里鳥斯(鐵圖斯[TitusFlaviusUspasianus,39-81]羅馬皇帝,公元79-81在位;馬爾庫斯?奧勒里烏斯[MarcusAureliusAntoninus,121-180]羅馬皇帝,公元161-180在位。--譯注)更好?可是他們一個留下來了一個多米提安,另一個則留下來了一個柯莫多斯(多米提安[Domitian,即多米提安努斯TitllsFlaviusDomitianus,65-96]繼鐵圖斯為羅馬皇帝,公元81-96在位;柯莫多斯(MareusAureliusCommodusAntoninus,161-192〕繼馬爾庫斯?奧勒里烏斯為羅馬皇帝,公元180-192在位。前者以兇殘多疑聞名,后者以侈縱聞名。--譯注)作繼承人:這種事在一個良好的國家體制里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他們之不適于那個職位早已為人周知,而且統治者的權力又足以清除他們的。

  程度上也要以它對這一目的或多或少的適宜性究竟如何為轉移)。但是代議制體系如果能符合權利概念的話,便屬于那種政權方式,因為唯有在代議制體系中共和制的政權方式才有可能,沒有代議制體系則它(無論體系可能是什么樣的)就是專制的和暴力的。--古代所謂的共和國沒有一個是認識到這一點的,于是它們就勢必會都解體為專制主義,那在唯予一人的最高權力之下還算是一切專制之中最可忍受的一種呢。

  永久和平第二項正式條款

  國際權利應該以自由國家的聯盟制度為基礎各個民族作為國家也正如個人一樣,可以斷定他們在自然狀態之中(即不靠外部的法律)也是由于彼此共處而互相侵犯的。它們每一個都可以而且應該為了自身安全的緣故,要求別的民族和自己一道進入一種類似公民體制的體制,在其中可以確保每一個民族自己的權利。這會是一種各民族的聯盟,但卻不必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然而這里面卻有一個矛盾:因為每一個國家都包括在上者(立法的)對在下者(聽命的,即人民)的關系,而許多民族在一個國家之內就會構成為僅僅一個國家。這就和假設相矛盾,因為我們在這里是只就各個民族構成為同樣之多的不同的國家、而不是融合為一個國家來考察各個民族彼此之間的權利的。

  正如我們深深地鄙視野人之依戀他們沒有法律的自由,他們寧愿無休無止地格斗而不愿屈服于一種他們本身就可以制訂出來的法律的強制之下,因而是寧愿瘋狂的自由而不愿理性的自由;我們把這看作是野蠻、粗暴和畜牲式地貶低了人道。所以我們就設想各個開化的民族(每一個民族都結合成一個國家)必定是急于最好能盡快地擺脫一種如此之敗壞的狀態。然而現在每一個國家并不是這樣,倒更加是恰好要把自己的威嚴(因為人民的威嚴是一種荒謬的提法)置諸于完全不服從任何外界法律的強制;而它的領袖的光彩就在于他自己不必置身于危險之中又有千千萬萬的人對他俯首聽命,為著和他們本身毫無關系的事情去犧牲自己①。歐洲野人與美洲野人的區別主要地就在于:美洲野人許多部落是被他們的敵人統統吃光的,而歐洲野人卻懂得怎樣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被征服者而不必把他們吃掉。歐洲野人懂得最好是用他們來擴充自己臣民的數目,因而也就是繼續擴大戰爭工具的數量。

  鑒于人性的卑劣在各個民族的自由關系之中可以赤裸裸地暴露出來,(可是在公民~法治狀態之下它卻由于政權的強制而十分隱蔽),所以權利這個字樣居然還能不被當作是迂腐的字樣而完全被排斥在戰爭政治之外,并且也沒有任何國家敢于公然宣揚這種見解,那就太值得驚異了。休哥?格勞修斯、普芬道夫、瓦代爾②以及其他人(這些真正悲哀的安慰者③),盡管他們那些①曾有一位希臘皇帝好心腸地想要以決斗來解決他和保加利亞大君之間的爭端,保加利亞大君就這樣回答說:"有鉗子的鐵匠是不會伸自己的手去從煤火里取出熾熱的鐵來的"。

  ②格勞修斯(HugoGrotius,1583-1645)荷蘭法學家,《戰爭與和平法》(1625年);魯芬道夫(FreiherrSanluelvonPufcndorf,1632-1694)德國法學家,《自然法與國際法》(1672年);瓦代爾(EmmerichdeVatte1,1714-1767)瑞士法學家,《國際法》(1758年)。--譯注③"真正悲哀的安慰者"指努力安慰反而增加悲哀的人。《舊約?約伯記》第16章,第2節:"你們安慰人,反叫人愁煩。"--譯注哲學式地或外交式地撰寫出來的法典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一絲一毫合法的力量(因為如是的各個國家并不處于一個共同的外部強制力之下),卻往往衷心地被人引征來論證戰爭侵略的正當,但并沒有一個先例是哪個國家由于受了這么重要的人物所武裝的論證的感動便放棄自己的計劃的。--然而每個國家對權利概念所懷有的這種效忠(至少是在字面上)卻證明了,我們仍然可以發見人類有一種更偉大的、盡管如今還在沉睡著的道德秉賦,它有朝一日會成為自己身上邪惡原則的主宰的(這是他所不能否認的);并且這一點他也可以希望于別人。因為否則的話,權利這個字樣就決不會出現在彼此想要進行搏斗的國家的嘴頭上了,并且僅僅是為了加以嘲弄才會像那位高盧的王公①那樣宣稱什么:"大自然所賦給強者凌駕弱者的優越性就在于弱者應該服從強者。"國家追求自身權利的那種方式決不能像是在一個外部的法庭上進行訴訟那樣,而只能是戰爭;然而通過這種方式及其有利的結局,即勝利,卻決定不了權利。和平條約確實可以結束目前這場戰爭,但不能結束(永遠在尋找新借口的)戰爭狀態,(而我們又不能宣稱它是不正當的,因為在這種狀態中每一方都是他自身事情的裁判者。)但是在無法律狀態中根據自然權利所適用于人類的東西,即"應該走出這種狀態",根據國際權利卻不能同樣地適用于各個國家。(因為他們作為國家已經在內部具備了權利的體制,所以已經超過了別人根據他們的權利概念而可以把他們帶到一種更廣泛的法律體制之下的那種強制。)同時理性從其最高的道德立法權威的寶座上,又要斷然譴責戰爭之作為一種權利過程,相反地還要使和平狀態成為一種直接的義務;可是這一點沒有一項各民族之間的契約就不可能建立起來或者得到保障。--于是就必須有一種特殊方式的聯盟,我們可以稱之為和平聯盟(foeduspaci-ficum);它與和平條約(pactumpacis)的區別將在于,后者僅僅企圖結束一場戰爭,而前者卻要永遠結束一切戰爭。這一聯盟并不是要獲得什么國家權力,而僅僅是要維護與保障一個國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時還有其他加盟國家的自由,卻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類在自然狀態之中那樣)需要他們屈服于公開的法律及其強制之下。這一逐步會擴及于一切國家并且導向永久和平的聯盟性的觀念,其可行性(客觀現實性)是可以論證的。

  因為如果幸運是這樣安排的:一個強大而開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個共和國(它按照自己的本性是必定會傾向于永久和平的),那么這就為旁的國家提供一個聯盟給合的中心點,使它們可以和它聯合,而且遵照國際權利的觀念來保障各個國家的自由狀態,并通過更多的這種方式的結合漸漸地不斷擴大。

  一個民族要是說:"我們之間不要有任何戰爭;因為我們想締造一個國家,也就是說我們要為自己設置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它可以和平解決我們的爭端。"--這種說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這個國家說:

  "我和別的國家之間不要有任何戰爭,盡管我不承認任何最高立法極力可以向我保障我的權利而我又保障它的權利"那么假如它不是公民社會的聯盟體,也就是自由的聯盟制這種代替品的話,我對自己權利的信念想要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就是全然不可理解的了。這就是理性所必然要使之結合于國際權利的概念的東西,假如其中終究還有什么東西是可以思議的話。

  國際權利的概念作為進行戰爭的一種權利,本來就是完全無法思議的,①"那位高盧的王公"指公元前4世紀初入侵羅馬的高盧部族領袖貝倫努斯(Berennus)。--譯注因為那樣一種權利就不是根據普遍有效的、限制每一個個體的自由的外部法律,而只是根據單方面的準則通過武力來決定權利是什么了。于是它就必須這樣加以理解:即,對于那些存心要使他們自己彼此互相毀滅,因此也就是要在橫陳著全部武力行動的恐怖及其發動者的廣闊的墳場之上尋求永久和平的人們,它才是完全正確的。國家相互之間的關系,由于無法律狀態僅僅蘊含著戰爭,是不可能根據理性再有任何其他方式的,只有是他們也恰好像個體的人那樣放棄自己野蠻的(無法律的)自由,使自己適應于公開的強制性的法律,并且這樣形成一個(確實是不斷在增長著的)終將包括大地上所有民族在內的多民族的國家(civitasgen-tium)①。可是他們按照自己的國際權利觀念卻根本不愿意這樣,因而就inhypothesi[在假設上]拋棄了inthesl[在理論上]是正確的東西。于是取代一個世界共和國這一積極觀念的(如果還不是一切都喪失盡凈的話),就只能是以一種防止戰爭的、持久的并且不斷擴大的聯盟這項消極的代替品來扼制人類的害怕權利與敵對傾向的那種潮流了,盡管是不免有經常爆發戰爭的危險。(Furorimpiusintus--fremithorridusorecruentO[肆無忌憚的憤怒在那里面--張著血口怒吼。]②魏吉爾。)

  永久和平第三項正式條款

  世界公民權利將限于以普遍的友好為其條件這里正如前面的條款一樣,并不是一個仁愛問題,而是一個權利問題。

  而友好(好客)就是指一個陌生者并不會由于自己來到另一個土地上而受到敵視的那種權利。人們可以拒絕他,如果這樣做不致于使他淪落的話;但是只要他在自己的地點上采取和平態度,就不能夠敵對他。他可能提出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作客權利。

  (為此就需要有一項特殊的慈善契約,使他得以在一定時期內成為同居伙伴),而是一種訪問權利。這種權利是屬于人人都有的,即由于共同占有地球表面的權利而可以參加社會,地球表面作為一個球面是不可能無限地驅散他們的,而是終于必須使他們彼此互相容忍;而且本來就沒有任何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權利可以在地球上的一塊地方生存。

  地球表面上不能居住的部分,即海洋和沙漠,隔開了這個共同體,即便如此,舟船或者駱駝(沙漠之舟)卻使他們有可能越過這些無人地帶而互相接近,并且利用屬于人類所共同的對地球表面的權利而進行可能的來往。沿海居民不好客(例如,巴巴利人①),他們搶劫近海船只或是把擱淺了的船客掠為奴隸;或者沙漠居民(阿運用戰爭這一野蠻手段,(而他們所追求的東西,即每個國家的權利,卻并沒有由此而成就。)--對于戰爭期間取得勝利的感恩慶祝、對萬民之主以美妙的以色列方式唱著頌歌與人類之父這一道德觀念所形成的尖銳對比也并不來得更小;因為他們除了對于各民族是怎樣在追求他們相互權利的那種方式無動于衷(這就夠令人傷心的了)而外,還①"多民族的國家"原文為Vo1kerstaat,系指世界所有民族合為一個全人類的國家(civitaSgentium).而不是指通常意義上的一個國家之內包括有若干民族的多民族國家。--譯注②語出羅馬詩人魏吉爾《伊奈德》Ⅰ,294-6。--譯注①巴巴刊人(Barbareske)北非沿海居民。--譯注要為消滅了那么多的人和他們的幸福而感到歡樂。拉伯貝多因人①)把向游牧部落靠攏看成是一種對他們進行掠奪的權利;這些都是違反自然權利的。然而這種友好權利,亦即陌生的外來者的權限,所伸展的程度,也不外是嘗試一下與老居民相交往的可能性的條件而已。相距遙遠的世界各部分就可以以這種方式彼此進入和平的關系,最后這將成為公開合法的,于是就終于可能把人類引向不斷地接近于一種世界公民體制。

  讓我們拿這來對比一下我們世界這部分已經開化、而尤其是從事貿易的那些國家的不友好的行為吧;他們訪問異國和異族(在他們,這和進行征服等于是一回事)所表現的不正義性竟達到了驚人的地步。美洲、黑人大陸、香料群島、好望角等等,自從一經發見就被他們認為是不屬于任何別人的地方,因為他們把這里的居民當作是無物。在東印度(印度斯坦),他們以純擬建立貿易站為借口帶進來外國軍隊,但卻用于進一步造成對土著居民的壓迫、對這里各個國家燎原戰爭的挑撥、饑懂、暴亂、背叛以及像一串禱告文一樣的各式各樣壓榨著人類的罪惡。

  中國②和日本(Nipon)已經領教過這些客人們的訪問,因而很聰明的中國是雖允許他們到來但不允許人內,日本則只允許一種歐洲民族即荷蘭人進來,但卻像對待俘虜一樣禁止他們與土著居民交往。由此而來的最壞的事情(或者,從一個道德裁判者的立場來考察,則是最好的事情),就是這類暴力行為一點也沒有能使他們高興。所有這些貿易公司都處于面臨崩潰的峰巔上。糖料群島這個最殘酷而又最精心設計的奴隸制的營地,并沒有帶來任何真正的、而僅僅有一點間接的看來微不足道的收獲,就是為戰艦培養了水手,所以也就是為再度在歐洲進行戰爭而服務。這些列強干了許多事情來表示自己虔誠,并且愿意被人當作是正統信仰的特選者,而同時卻酗飲著不正義就像飲水一樣。

  既然大地上各個民族之間(或廣或狹)普遍己占上風的共同性現在已經到了這樣的地步,以致在地球上的一個地方侵犯權利就會在所有的地方都被感覺到;所以世界公民權利的觀念就不是什么幻想的或夸誕的權利表現方式,而是為公開的一般人類權利、并且也是為永久和平而對國家權利與國際權利的不成丈法典所作的一項必要的補充。唯有在這種條件之下,我們才可以自詡為在不斷地趨近于永久和平。

  ①貝多因人(Beduine)阿拉伯沙漠居民。--譯注②為了把這個大國寫成它所自稱的那個名字(即Chha,而不是Sina或其他類似的稱呼),我們只需翻閱一下格奧爾吉的《藏語拼音》(指意大利奧古斯了派傳教士格奧爾吉[AntonioAgostinoGeorgi,即AntoniusGeorgius,1711-1797]所著《藏語拼音》,羅馬,1762年。--譯注)一書,第651-654頁,特別是注b。--據彼得堡的費舍爾(JohannEberhardFischer,1697-1771,圣彼得堡教授,曾參加遠東探險。

  此處稱引,見所著《彼得堡問題》[格廷根,177O年]第2節"**的各種名稱",第81頁。--譯注)教授的說法,它本來并沒有它所用以自稱的固定名稱;最常用的則是Kin這個字,即黃金(**人叫作Ser),因此皇帝就被稱為黃金國王(全世界最輝煌的國土)。這個字在該國國內發音很像是Chin,但是意大利傳教士(由于喉音拼法的緣故)則可以發音像是Kin。--由此可見,羅馬人所稱的Seres(絲綢)之國就是中國;然而絲綢是經由大**(推測是通過小**與布哈拉,經由波斯,等等)而供應歐洲的;這就提示那個可驚異的國家之與**并且從而與日本的聯系從許多方面來考察,其古老性都可以和印度斯坦相比;同時它的鄰人所給予這個國土的Sina或Tschina的名字卻沒有提出來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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