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謀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誥》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于貨,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只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此周公誥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災,而周人之刑則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禮治之大經;其所以致太平與刑措者,蓋可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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