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于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見于《卜辭》所紀者,至為繁復。
自帝嚳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專祭;祭各以其名之日,無親疏遠邇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與不在位者祀典略同,無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則或是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數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
此于卜辭屢見,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無毀廟之制也。雖《呂覽》引《商書》言“五世之廟,可以觀怪”,而卜辭所紀事實,乃全不與之合,是殷人祭其先無定制也。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無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于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
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說廟制者,有七廟、四廟以殊,然其實不異。《王制》、《禮器》、《祭法》、《春秋谷梁傳》皆言天子七廟、諸侯五;《曾子問》言“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荀子?禮論》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惟《喪服小記》獨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注:“高祖以下也,與始祖而五也。”如鄭說,是四廟實五廟也。
《漢書?韋玄成傳》:“玄成等奏:《祭義》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朝四而七。”《公羊宣六年傳》何注云:“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廟,至于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
《王制》鄭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與親廟四。”則周之七廟,仍不外四廟之制。劉歆獨引《王制》說之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者也。宗不在此數中,宗變也。”是謂七廟之中,不數文、武,則有親廟六。以禮意言之,劉說非也。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而愈尊,則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廟之有制也,出于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
劉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
《春秋左氏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以下,降殺以兩,禮也。”雖然,言豈一端而已。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車服之節,殯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復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雖無四廟明文,然祭之一種限于四世,則有據矣。《逸周書?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廟。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與三王并升,猶用殷禮,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與文、武而四,則成王、周公時廟數雖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與不追王者之祭,固當有別矣。
《書?顧命》所設幾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后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于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其后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為七廟。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后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
雖不敢以七十子后學之說上擬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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