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后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人諸帝,以弟繼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稱其所繼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為之子,斯亦不得云為之后矣。又商之諸帝,有專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辭》有一條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虛書契后編》卷上第五頁,及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繼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間不數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間不數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條曰:“囗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書契后編》卷上,第二十頁,并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
于祖甲前不數祖庚,康祖丁前不數廩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廩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種中乃廢其祀(其特祭仍不廢)。是商無為后者為之子之制也。周則兄弟之相繼者,非為其父后而實為所繼之兄弟后。以春秋時之制言之,《春秋經》文二年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躋僖公。”
《公羊傳》曰:“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后祖也。”夫僖本閔兄,而《傳》乃為閔為祖,僖為禰,是僖公以兄為弟閔公后,即為閔公子也。又《經》于成十五年書“三月乙己,仲嬰齊卒。”《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后也。為兄后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后者為之子也。為人后者為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后?后歸父也。”夫嬰齊為歸父弟,以為歸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為氏,是春秋時為人后者無不即為其子。
此事于周初雖無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當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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