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YJ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公安分局機關大樓,造成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員受傷。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法院對YJ作出終審裁定:駁回YJ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YJ還是要走了,在社會的關注下,法律把賦予他的救濟權發揮到了最大,于是在完成了公正審判的程序的最后,這個唐吉柯德終于在風車下倒下,悲壯離場。而媒體的關注和大眾的呼聲沒能給楊佳減刑的機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員受傷,這樣的結果何其之惡劣,而他是沒有足夠的觀點和證據支持,可以獲得輕判的。每人都要對自己行為負責,因果關系下得到這樣的判決其實從案件本身是公正的。如果復仇心態的驅使可以讓相關甚至不相關的人走向死亡,我們是否同樣對這些無辜的生命不負責任呢?是什么讓平等的生命在天平上失去他的平衡,是什么讓我們可以這樣隨便一個所謂正義的理由而放棄了其他生命的權利。YJ在哭泣,他因為警察的錯誤失去他的尊嚴,他的世界,他作為男人的權利。可是這些警察脫去他們充滿爭議的衣服,他們也是一個平凡的人,要養家糊口,可能他的妻子,他的孩子在期待他如往常一樣回家,可現在他們失去了一切,可憐警察的妻子要獨自撐起這個家,可憐的孩子要在失去父親的悲哀中繼續自己不完整的童年。他們所受的傷害在“YJ襲警背景真相”的煽動下,媒體和民眾巨大的同情心下,被忽略了。
我們要尋找的公平是什么,不是讓楊佳因為過去的不公平而傾斜了法律的天平。而是讓他在承擔自己行為的后果下,感受法律的公平。YJ案件背后的真相,是權利的濫用。這些把YJ逼向死路的“人民的公仆”,他們是否才是尋找回公正最重要的因素呢?
YJ要走是不可避免的結局,但是我們應該讓這些濫用權利的警察得到應有的法律的懲罰,讓這樣的懲罰作為YJ上路前的壯行酒,讓大眾真實的感受法律公正。
讓YJ走得瞑目,不然他的血會變成紅色的厲鬼,長久的纏繞我們的體制之上,他在怒吼:“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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