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采得奏議四篇,咨詳稟帖三篇,亦附錄之,為其官府文書,近于奏議,故類入焉。其先后一以年月為次,所以備事之本末云爾。
征實敘錄征實之文,史部傳記支流。古者史法謹嚴,記述之體,各有專家。是以魏晉以還,文人率有別集。然而諸史列傳,載其生平著述,止云詩賦、箴銘、頌誄之屬,共若干篇而已。未聞載其記若干首,傳若干章,志若干條,述若干種者也。由是觀之,則記傳志述之體,古人各為專門之書,初無散著文集之內,概可知矣。唐、宋以還,文集之風日熾,而專門之學杳然。于是一集之中,詩賦與經解并存,論說與記述同載,而裒然成集之書,始難定其家學之所在矣。若夫選輯之書,則蕭統《文選》不載傳記,《文苑》、《文鑒》始漸加詳,蓋其時勢然也。文人之集,可征史裁,由于學不專家,事多旁出,豈不洵歟?
證實之體,自記事而外,又有數典之文,考據之家,所以別于敘述之文也。以史法例之,記事乃紀傳之余,數典為書志之裔,所謂同源而異流者也。
記事之源,出于《春秋》,而數典之源,本平官《禮》,其大端矣。數典之文,古來亦具專家,《戴記》而后,若班氏《白虎通義》、應氏《風俗通義》、蔡氏《獨斷》之類,不可勝數。而文人入集,則自隋、唐以前,此體尤所未見者也。至于專門學衰,而文士偶據所得,筆為考辨,著為述議,成書則不足,削棄又可惜,于是無可如何,編入文集之中,與詩賦書表之屬,分占一體,此后世選文之不得不收者也。
征實之文,與本書紀事,尤相表里,故采錄校別體為多。其傳狀之文,有與本志列傳相仿佛者,正以詳略互存,且以見列傳采摭之所自,而筆削之善否工拙,可以聽后人之別擇審定焉,不敢自據為私也。碑刻之文,有時不入金石者,錄其全文,其重在征事得實也;仍于篇后著石刻之款識,所以與金石相互見也。
論說敘錄論說之文,其源出于《論語》。鄭氏《易》云:“云雷屯,君子以經綸。
言論撰書禮,樂施政事。“蓋當其用,則為典謨訓浩;當其未用,則為論撰說議。圣人制作,其用雖異,而其本出于一也。周秦諸子,各守專家,雖其學有醇駁,語有平陂,然推其本意,則皆取其所欲行而不得行者,筆之于書,而非有意為文章華美之觀,是論說之本體也。自學不專門,而文求綺麗,于是文人撰集,說議繁多。其中一得之見,與夫偶合之言,往往亦有合于古人。
而根本不深,旨趣未卓,或諸體雜出,自致參差;或先后匯觀,竟成復沓。
此文集中之論說,所以異于諸子一家之言也。唐馬總撰《意林》,裁節諸子,標其名雋,此亦棄短取長之意也。今茲選文,存其論之合者,亦撰述之通義也。
《文選》諸論,若《過秦》、《辨亡》諸篇,義取抑揚詠嘆,旨非抉摘發揮。是乃史家論贊之屬,其源略近詩人比興一流,與唐、宋諸論,名同實異。然《養生》、《博弈》諸篇,則已自有命意;斯固文集盛行,諸子風衰之會也。蕭氏不察,同編一類,非其質矣。
諸子一變而為文集之論議,再變而為說部之札記,則宋人有志于學,而為反樸還淳之會也。然嗜好多端,既不能屏除文士習氣;而為之太易,又不能得其深造逢源。遍閱作者,求其始末,大抵是收拾文集之余,取其偶然所得,一時未能結撰者,札而記之,積少致多,裒成其帙耳。故義理率多可觀,而宗旨終難究索也。
永清文獻荒蕪,論說之文,無可采擇,約存一首,聊以備體,非敢謂有合千古人也。
詩賦敘錄詩賦者,六籍之鼓吹,文章之宣節也。古者聲詩立教,鏗鏘肄于司樂,篇什敘于太史;事領專官,業傳學者;欲通聲音之道,或求風教所施,詢諸掌故,本末犁然,其具存矣。自詩樂分源,俗工惟習工尺,文士僅攻月露。
于是聲詩之道,不與政事相通,而業之守在專官,存諸掌故者,蓋茫然而不可復追矣。然漢魏而還,歌行樂府,指事類情;就其至者,亦可考其文辭,證其時事。唐、宋以后,雖云文士所業,而作者繼起,發揮微隱,敷陳政教,采其尤者,亦可不愧古人。故選文至于詩賦,能不墜于文人綺語之習,斯庶幾矣。
劉氏《七略》,以封禪儀記入《禮經》,秦官奏議、《太史公書》入《春秋》,而《詩賦》自為一略,不隸《詩經》,則以部帙繁多,不能不別為部次也。惜其敘例,不能申明原委,致開后世詩賦文集混一而不能犁晰之端耳。
至于賦乃六義之一,其體誦而不歌。而劉《略》所收,篇第倍蓰于詩,于是以賦冠前,而詩歌雜體,反附于后;以致蕭《選》以下,奉為一定章程,可謂失所輕重者矣。又其詩賦區為五種,若雜賦一門,皆無專主名氏,體如后世總集之異于別集。詩歌一門,自為一類,雖無敘例,觀者猶可以意辨之,知所類別。至屈原以下二十家,陸賈以下二十一家,孫卿以下二十五象,門類既分為三,當日必有其說。而敘例闕如,如諸子之目后敘明某家者流,其原出于古者某官云云是也。不與諸子之書,同申原委。此詩賦一略,后人所為欲究遺文,而莫知宗旨者也。
州縣文證,選輯詩賦,古者《國風》之遺意也。舊志八景諸詩,頗染文士習氣,故悉刪之,所以嚴史例也。文丞相詞與《祭漯河文》,非詩賦而并錄之者,有韻之文,如銘箴頌誄,皆古詩之遺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議上班固《古今人表》,為世詬詈久矣。由今觀之,斷代之書,或可無需人表,通古之史,不可無人表也。固以斷代為書,承遷有作,凡遷史所闕門類,固則補之,非如紀傳所列君臣事跡,但畫西京為界也。是以《地理》及于《禹貢》、《周官》,《五行》羅列春秋戰國;人表之例,可類推矣。人表之失,不當以九格定人,強分位置,而圣仁智愚,妄加品藻,不得《春秋》謹嚴之旨。又劉知幾摘其有古無今,名與實舛,說亦良允。其余紛紛議其不當作者,皆不足為班氏病也。向令去其九等高下,與夫仁圣愚智之名,而以貴賤尊卑區分品地,或以都分國別異其標題,橫列為經;而以年代先后標著上方,以為之緯;且明著其說曰,取補遷書,作列傳之稽檢。則其立例,當為后代著通史者一定科律,而豈至反為人詬詈哉?甚矣,千古良法,沉溺于眾毀之余,而無有精史裁者,為之救其弊而善所用也!近代馬氏《繹史》,蓋嘗用其例矣。然馬氏之書,本屬纂類,不為著作。推其用意,不過三代去今日久,事文雜出,茫無端緒,列為人表,則一經傳姓名考耳。且猶貶置班表,不解可為遷書補隙,又不解擴其義類,可為史氏通裁,顧曰人表,若為《繹史》而作,則亦未為知類者也。
夫通古之史,所書事跡,多取簡編故實,非如當代紀載,得于耳聞目見,虛實可以互參。而既為著作,自命專家,則列傳去取,必有別識心裁,成其家言;而不能盡類以收,同于排纂,亦其勢也。即如《左傳》中事收入《史記》,而子產、叔向諸人,不能皆編列傳,《人表》安可不立?至前人行事,雜見傳記,姓名隱顯,不無詳略異同。列傳裁斷所余,不以人表收其梗概,則略者致譏掛漏,詳者被謗偏徇,即后人讀我之書,亦覺闕然少繩檢矣。故班氏之《人表》,于古蓋有所受,不可以輕議也。
毫州志人物表例議中或曰:通史之需人表,信矣。斷代之史,子言或可無需人表,或之云者,未定辭也,斷代無需征古,何當有人表歟?曰:斷代書不一類,約計蓋有三門,然皆不可無人表也。較于通史,自稍緩耳;有之,斯為美矣。史之有列傳也,猶《春秋》之有《左氏》也。《左氏》依經而次年月,列傳分人而著標題,其體稍異,而其為用,則皆取足以備經、《春秋》。紀《本紀》。之本末而已矣。治《左氏》者,嘗有列國《公子譜》矣。治斷代紀傳之文者,僅有班《書》《人表》,甫著錄而已為叢詬所加,孰敢再議人物之條貫歟?
夫《春秋》《公子》《謚族》諸譜,杜預等。《名字異同》諸錄,馮繼先等。
治編年者,如彼其詳。而紀傳之史,僅一列傳目錄,而列傳數有限制,即年表、世表,亦僅著王侯將相,勢自不能兼該人物,類別區分。是以學者論世知人,與夫檢尋史傳去取義例,大抵渺然難知。則人表之不可闕也,信矣。
顧氏炎武曰:“史無年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列傳既多,則文繁而事反遺漏。”因謂其失始于陳壽,而范、沈、姚、李諸家,咸短于此。顧氏之說,可謂知一而不知二矣。年表自不可廢,然王公將相,范、沈、姚、李諸史,所占篇幅幾何?唐、宋之史,復立年表,而列傳之繁,乃數倍于范、沈諸書,年表何救于列傳之多歟?夫不立人表,則列傳不得不多,年表猶其次焉者耳。
而人表方為史家怪笑,不敢復犯,宜其紛紛著傳,如填戶版,而難為決斷,定去取矣。
夫通古之史,所取于古紀載,簡冊具存。不立人表,或可如遷史之待補于固,未為晚也。斷代之史,或取裁于簿書記注,或得之于耳目見聞,勢必不能盡類而書,而又不能必其事之無有,牽聯而及;則縱攬人名,區類為表,亦足以自見凡例,且嚴列傳通裁,豈可更待后之人乎?夫斷代之史,上者如班、陳之專門名家,次者如晉、唐之集眾所長,下者如宋、元之強分抑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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