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立三書議凡欲經紀一方之文獻,必立三家之學,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遺意也。仿紀傳正史之體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體而作掌故,仿《文選》、《文苑》之體而作文征。三書相輔而行,闕一不可,合而為一,尤不可也。懼人以謂有意創奇,因假推或問以盡其義。
或曰:方志之由來久矣,未有析而為三書者。今忽析而為三,何也?曰:明史學也。賈子嘗言古人治天下,至纖至析。余考之于《周官》,而知古人之于史事,未嘗不至纖析也。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謂:“若晉《乘》、魯《春秋》、楚《梼杌》之類”,是一國之全史也。而行人又獻五書,太師又陳風詩。詳見《志科議》,此但取與三書針對者。是王朝之取于侯國,其文獻之征,固不一而足也。茍可闕其一,則古人不當設是官;茍可合而為一,則古人當先有臺一之書矣。
或曰:封建罷為郡縣,今之方志,不得擬于古國史也。曰:今之天下,民彝物則,未嘗稍異于古也。方志不得擬于國史,以言乎守令之官,皆自吏部遷除,既已不世其家,即不得如侯封之自紀其元于書耳。其文獻之上備朝廷征取者,豈有異乎?人見春秋列國之自擅,以謂諸侯各為制度,略如后世割據之國史,不可推行于方志耳。不知《周官》之法,乃是同文共軌之盛治,侯封之稟王章,不異后世之郡縣也。
古無私門之著述,六經皆史也。后世襲用而莫之或廢者,惟《春秋》、《詩》、《禮》三家之流別耳。紀傳正史,《春秋》之流別也;掌故典要,官《禮》之流別也;文征諸選,風《詩》之流別也。獲麟絕筆以還,后學鮮能全識古人之大體,必積久而后漸推以著也。馬《史》、班《書》以來,已演《春秋》之緒矣;劉氏《政典》、杜氏《通典》,始演官《禮》之緒焉;呂氏《文鑒》、蘇氏《文類》,始演風《詩》之緒焉。并取括代為書,互相資證,無空言也。
或曰:文中子曰:“圣人述史有三,《書》、《詩》與《春秋》也。”今論三史,則去《書》而加《禮》,文中之說,豈異指歟?曰:《書》與《春秋》本一家之學也,《竹書》雖不可盡信,編年蓋古有之矣。《書》篇乃史文之別具,古人簡質,未嘗合撰紀傳耳。左氏以傳翼經,則合為一矣。其中辭命,即訓、誥之遺也,所征典實,即貢、范之類也。故《周書》訖平王,《秦誓》乃附候國之書。而《春秋》托始于平王,明乎其相繼也。左氏合,而馬、班因之,遂為史家一定之科律,殆如江、漢分源而合流,不知其然而然也。后人不解,而以《尚書》、《春秋》分別記言記事者,不知六藝之流別者也。若夫官《禮》之不可闕,則前言已備矣。
或曰:《樂》亡而《書》合于《春秋》,六藝僅存其四矣。既曰六經皆史矣,后史何無演《易》之流別歟?曰:古治詳天道而簡于人事,后世詳人事而簡于天道,時勢使然,圣人有所不能強也。上古云鳥紀官,命以天時,唐、虞始命以人事;《堯典》詳命羲、和,《周官》保章,僅隸春官之中秩,此可推其詳略之概矣。《易》之為書也,開物成務,圣人神道設教,作為神物,以前民用。羲、農、黃帝不相襲,夏、商、周代不相沿,蓋與治歷明時,同為一朝之創制,作新兆人之耳目者也。后世惟以頒歷授時為政典,而占時卜日為司天之官守焉;所謂天道遠而人事邇,時勢之不得不然。是以后代史家,惟司馬猶掌天官,而班氏以下,不言天事也。
或曰:六經演而為三史,亦一朝典制之巨也。方州蕞爾之地,一志足以盡之,何必取于備物歟?曰:類例不容合一也。古者天子之服,十有二章,公、侯、卿、大夫、士差降,至于元裳一章,斯為極矣。然以為賤,而使與冠履并合為一物,必不可也。前人于六部卿監,蓋有志矣。然吏不知兵而戶不侵禮,雖合天下之大,其實一官之偏、不必責以備物也。方州雖小,其所承奉而施布者,吏、戶、禮、兵、刑、工無所不備,是則所謂具體而微矣。
國史于是取裁,方將如《春秋》之藉資于百國寶書也,又何可忽歟?
或曰:自有方志以來,未聞國史以為憑也。今言國史取裁于方志,何也?
曰:方志久失其傳,今之所謂方志,非方志也。其古雅者,文人游戲,小記短書,清言叢說而已耳;其鄙俚者,文移案牘,江湖游乞,隨俗應酬而已耳。
薦紳先生每難言之。國史不得已而下取于家譜志狀,文集記述,所謂禮失求諸野也。然而私門撰著,恐有失實,無方志以為之持證,故不勝其考核之勞,且誤信之弊,正恐不免也。蓋方志亡而國史之受病也久矣。方志既不為國史所憑,則虛設而不得其用,所謂觚不觚也,方志乎哉!
或曰:今三書并立,將分向來方志之所有而析之歟?抑增方志之所無而鼎立歟?曰:有所分,亦有所增,然而其義難以一言盡也。史之為道也,文士雅言與胥吏簿牘,皆不可用;然舍是二者則無所以為史矣。孟子曰:其事,其文,其義,《春秋》之所取也。即簿牘之事,而潤以爾雅之文,而斷之以義,國史方志,皆《春秋》之流別也。譬之人身,事者其骨,文者其膚,義者其精神也。斷之以義,而書始成家。書必成家,而后有典有法,可誦可識,乃能傳世而行遠。故曰:志者志也,欲其經久而可記也。
或曰:志既取簿牘以為之骨矣,何又刪簿牘而為掌故乎?曰:說詳《毫州掌故》之例議矣,今復約略言之。馬遷八書,皆綜核典章,發明大旨者也。
其《禮書》例曰:“籩豆之例,則有司存。”此史部書志之通例也。馬遷所指為有司者:如叔孫朝儀,韓信軍法,蕭何律令,各有官守而存其掌故,史文不能一概而收耳。惜無劉秩、杜佑其人,別刪掌故而裁為典要。故求漢典者,僅有班書,而名數不能如唐代之詳,其效易見也。則別刪掌故以輔志,猶《唐書》之有《唐會要》,《宋史》之有《宋會要》,《元史》之有《元典章》,《明史》之有《明會典》而已矣。
或曰:今之方志,所謂藝文,置書目而多選詩文,似取事言互證,得變通之道矣。今必別撰一書為文征,意豈有異乎?曰:說詳《永清文征》之序例矣,今復約略言之。志既仿史體而為之,則詩文有關于史裁者,當入紀傳之中,如班《書》傳志所載漢廷詔疏諸文可也。以選文之例而為藝文志,是《宋文鑒》可合《宋史》為一書,《元文類》可合《元史》為一書矣,與紀傳中所載之文,何以別乎?
或曰:選事仿于蕭梁,繼之《文苑英華》與《唐文粹》,其所由來久矣。
今舉《文鑒》、《文類》,始演風詩之緒,何也?曰:《文選》、《文苑》諸家,意在文藻,不征實事也。《文鑒》始有意于政治,《文類》乃有意于故事,是后人相習久,而所見長于古人也。
或曰:方州文字無多,既取經要之篇人紀傳矣,又輯詩文與志可互證者別為一書,恐篇次寥寥無幾許也。曰:既已別為一書,義例自可稍寬。即《文鑒》、《文類》,大旨在于證史,亦不能篇皆繩以一概也。名筆佳章,人所同好,即不盡合于證史,未嘗不可兼收也。蓋一書自有一書之體例,《詩》教自與《春秋》分轍也。近代方志之藝文,其猥濫者,毋庸議矣。其稍有識者,亦知擇取其有用,而慎選無多也。不知律以史志之義,即此已為濫收,若欲見一方文物之盛,雖倍增其藝文,猶嫌其隘矣。不為專輯一書,以明三家之學,進退皆失所據也。
或曰:《文選》諸體,無所不備,今乃歸于風詩之流別,何謂也?曰:說詳《詩教》之篇矣,今復約略言之。《書》曰:“詩言志。”古無私門之著述,經子諸史,皆本古人之官守;詩則可以惟意所欲言。唐、宋以前,文集之中無著述。文之不為義解經學、傳記史學、論撰子家諸品者,古人始稱之為文。其有義解、傳記、論撰諸體者,古人稱書,不稱文也。蕭統《文選》,合詩文而皆稱為文者,見文集之與詩同一流別也,今仿選例而為文征,入選之文,雖不一例,要皆自以其意為言者,故附之于風詩也。
或曰:孔衍有《漢魏尚書》,王通亦有《續書》,皆取詔誥章疏,都為一集,亦《文選》之流也。然彼以衍書家,而不以入詩部,何也?曰:《書》學自左氏以后,并入《春秋》。孔衍、王通之徒,不達其義而強為之,故其道亦卒不能行。譬猶后世,濟入已入于河,而泥《禹貢》者,猶欲于滎澤、陶丘浚故道也。
或曰:三書之外,亦有相仍而不廢者,如《通鑒》之編年,本末之紀事,后此相承,當如俎豆之不祧矣。是于六藝,何所演其流別歟?曰:是皆《春秋》之支別也。蓋紀傳之史,本衍《春秋》家學;而《通鑒》即衍本紀之文,而合其志傳為一也。若夫紀事本末,其源出于《尚書》;而《尚書》中折而入于《春秋》,故亦為《春秋》之別也。馬、班以下,代演《春秋》于紀傳矣;《通鑒》取紀傳之分,而合之以編年;《紀事本末》又取《通鑒》之合,而分之以事類;而因事命篇,不為常例,轉得《尚書》之遺法。所謂事經屢變而反其初,賁飾所為受以剝,剝窮所為受以復也。譬燒丹砂以為水銀,取水銀而燒之,復為丹砂,即其理矣。此說別有專篇討論,不具詳也。此乃附論,非言方志。
或曰:子修方志,更于三書之外,別有《叢談》一書,何為邪?曰:此征材之所余也。古人書欲成家,非夸多而求盡也。然不博覽,無以為約取地;既約取矣,博覽所余,欄入則不倫,棄之則可惜。故附稗野說部之流,而作《叢談》,猶經之別解,史之外傳,子之外篇也。其不合三書之目而稱四,何邪?三書皆經要,而《叢談》則非必不可闕之書也。前人修志,則常以此類附于志后,或稱余編,或稱雜志。彼于書之例義,未見卓然成家,附于其后,故無傷也。既立三家之學,以著三部之書,則義無可借,不如別著一編為得所矣。《漢志》所謂小說家流,出于稗官;街談巷議,亦采風所不廢云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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