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乃并《史通》、《文章龜鑒》、《史漢異義》為一類,遂為鄭略、馬《考》諸子之通規。《鄭志》以《史通》入通史類,以《雕龍》入《文集》類。夫漁仲校讎,義例最精,猶舛誤若此,則俗學之傳習已久也。
充其義例,則魏文《典論》,葛洪《史鈔》,張騭《文士傳》,《典論。論文》如《雕龍》,《史鈔》如《史漢異義》,《文士傳》如《文章龜鑒》,類皆相似。亦當混合而入總集矣,史部子部之目何得而分之?《典論》,子類也;《史鈔》、《文士傳》,史類也。其例之混實由文集難定專門,而似者可亂真也。
著錄既無源流,作者標題,遂無定法。郎蔚之《諸州圖經集》,則史部地理而有集名矣;《隋志》所收。王方慶《寶章集》,則經部小學而有集名矣;《唐志》所收。玄覺《永嘉集》,則子部釋家而有集名矣。《唐志》所收。百家雜藝之末流,識既庸暗,文復鄙俚,或抄撮古人,或自明小數,本非集類,而紛紛稱集者,何足勝道?雖曾氏《隆平集》,亦從流俗,當改為傳志,乃為相稱。然則三集既興,九流必混,學術之迷,豈特黎丘有鬼,歧路亡羊而已耶?
篇卷《易》曰:“艮其輔,言有序。”《詩》曰:“出言有章。”古人之于言,求其有章有序而已矣。著之于書,則有簡策。標其起訖,是曰篇章。孟子曰:“吾于《武城》,取二三策而已矣。”是連策為篇之證也。《易。大傳》曰:“二篇之冊,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是首尾為篇之證也。左氏引《詩》,舉其篇名,而次第引之,則曰某章云云。是篇為大成,而章為分闋之評也。
要在文以足言,成章有序,取其行遠可達而已。篇章簡策,非所計也。后世文字繁多,爰有校讎之學。而向、歆著錄,多以篇卷為計。大約篇從竹簡,卷從縑素,因物定名,無他義也。而縑素為書,后于竹簡,故周、秦稱篇,入漢始有卷也。第彼時竹素并行,而名篇必有起訖;卷無起訖之稱,往往因篇以為之卷。
故《漢志》所著幾篇,即為后世幾卷,其大較也。然《詩經》為篇三百,而為卷不過二十有八;《尚書》、《禮經》,亦皆卷少篇多,則又知彼時書入縑素,亦稱為篇。篇之為名,專主文義起訖,而卷則系乎綴帛短長;此無他義,蓋取篇之名書,古于卷也。故異篇可以同卷,而分卷不聞用以標起訖。至班氏《五行》之志,《元后》之傳,篇長卷短,則分子卷。
是篇不可易,而卷可分合也。嗣是以后,訖于隋、唐,書之計卷者多,計篇者少。著述諸家所謂一卷,往往即古人之所謂一篇,則事隨時變,人亦出于不自知也。惟司馬彪《續后漢志》,八篇之書,分卷三十,割篇徇卷,大變班書子卷之法,作俑唐、宋史傳,失古人之義矣。《史》、《漢》之書,十二本紀、七十列傳、八書、十志之類,但舉篇數,全書自了然也。《五行志》分子卷五,《王莽傳》分子卷三,而篇目仍合為一,總卷之數,仍與相符。
是以篇之起訖為主,不因卷帙繁重而茍分也。自司馬彪以八志為三十卷,遂開割篇徇卷之例。篇卷混淆,而名實亦不正矣。歐陽《唐志》五十,其實十三志也;年表十五,其實止四表也。《宋史》列傳二百五十有五,《后妃》以一為二,《宗室》以一為四,李綱一人傳分二卷;再并《道學》、《儒林》,以至《外國》、《蠻夷》之同名異卷,凡五十余卷;其實不過一百九十余卷耳。
至于其間名小異而實不異者,道書稱,即卷之別名也,元人《說郛》用之;蒯通《雋永》稱首,則章之別名也,梁人《文選》用之。此則標新著異,名實故無傷也。唐、宋以來,卷軸之書,又變而為紙冊,則成書之易,較之古人,蓋不啻倍蓰已也。古人所謂簡帙繁重,不可合為一篇者,分上中下之類。今則再倍其書,而不難載之同冊矣。故自唐以前,分卷甚短。六朝及唐人文集,所為十卷,今人不過三四卷也。自宋以來,分卷遂長。以古人卷從卷軸,勢自不能過長;后人紙冊為書,亦不過存卷之名,則隨其意之所至,不難巨冊以載也。以紙冊存縑素為卷之名,亦猶漢人以縑素而存竹簡為篇之名,理本同也。然篇既用以計文之起訖矣,是終古不可改易,雖謂不從竹簡起義可也;卷則限于軸之長短,而并無一定起訖之例。今既不用縑素而用紙冊,自當量紙刪之能勝而為之界。其好古而標卷為名,從質而標冊為名,自無不可,不當又取卷數與冊本,故作參差,使人因卷尋篇,又復使人挾冊求卷,徒滋擾也。夫文之繁省起訖,不可執定;而方策之重,今又不行;古人寂寥短篇,亦可自為一書,孤行于世。蓋方策休重,不如后世片紙,難為一書也。則篇自不能孤立,必依卷以連編,勢也。卷非一定而不可易,既欲包篇以合之,又欲破冊而分之,使人多一檢索于離合之外,又無關于義例焉,不亦擾擾多事乎?故著書但當論篇,不當計卷;卷不關于文之本數,篇則因文計數者也。故以篇為計,自不憂其有闕卷,以卷為計,不能保其無闕篇也。
必欲計卷,聽其量冊短長,而為銓配可也。不計所載之冊,而銖銖分卷,以為題簽署錄之美觀,皆是泥古而忘實者也。《崇文》、《宋志》,間有著冊而不詳卷者。明代《文淵閣目》,則但計冊而無卷矣。是雖著錄之闕典,然使卷冊茍無參差,何至有此弊也?古人已成之書,自不宜強改。
天喻天下渾然而無名者也。三垣、七曜、二十八宿、一十二次、三百六十五度、黃道、赤道、歷家強名之以紀數爾。古今以來,合之為文質損益,分之為學業事功,文章性命。當其始也,但有見于當然,而為乎其所不得不為,渾然無定名也。其分條別類,而名文名質,名為學業事功,文章性命,而不可合并者,皆因偏救弊,有所舉而詔示于人,不得已而強為之名,定趨向爾。
后人不察其故而徇于其名,以謂是可自命其流品,而紛紛有入主出奴之勢焉。
漢學宋學之交譏,訓詁辭章之互詆,德性學問之紛爭,是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也。
學業將以經世也,如治歷者,盡人功以求合于天行而已矣,初不自為意必也。其前人所略而后人詳之,前人所無而后人創之,前人所習而后人更之,譬若《月令》中星不可同于《堯典》,太初歷法不可同于《月令》,要于適當其宜而可矣。周公承文、武之后,而身為冢宰,故制作禮樂,為一代成憲。
孔子生于衰世,有德無位,故述而不作,以明先王之大道。孟子當處士橫議之時,故力距楊、墨,以尊孔子之傳述。韓子當佛老熾盛之時,故推明圣道,以正天下之學術。程、朱當末學忘本之會,故辨明性理,以挽流俗之人心。
其事與功,皆不相襲,而皆以言乎經世也。故學業者,所以辟風氣也。風氣未開,學業有以開之;風氣既弊,學業有以挽之。人心風俗,不能歷久而無弊,猶羲和、保章之法,不能歷久而不差也。因其弊而施補救,猶歷家之因其差而議更改也。歷法之差,非過則不及;風氣之弊,非偏重則偏輕也。重輕過不及之偏,非因其極而反之,不能得中正之宜也。好名之士,方且趨風氣而為學業,是以火救火,而水救水也。
天定勝人,人定亦能勝天。二十八宿,十二次舍,以環天度數,盡春秋中國都邑。夫中國在大地中,東南之一隅耳。而周天之星度,屬之占驗,未嘗不應,此殆不可以理推測,蓋人定之勝于天也。且如子平之推人生年月日時,皆以六十甲子,分配五行五克。夫年月與時,并不以甲子為紀,古人未嘗有是言也。而后人既定其法,則亦推衍休咎而無不應,豈非人定之勝天乎?
《易》曰“先天而天弗違”,蓋以此也。學問亦有人定勝天之理。理分無極太極,數分先天后天,圖有《河圖》、《洛書》,性分義理氣質,圣人之意,后賢以意測之,遂若圣人不妨如是解也。率由其說,亦可以希圣,亦可以希天,豈非人定之勝天乎?尊信太過,以謂真得圣人之意固非;即辨駁太過,以為諸儒訴詈,亦豈有當哉?
師說韓退之曰:“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者也。”又曰:“師不必賢于弟子,弟子不必不如師。”“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又曰:“巫醫百工之人,不恥相師。”而因怪當時之人,以相師為恥,而曾巫醫百工之不如。韓氏蓋為當時之敝俗而言之也,未及師之究竟也。《記》曰:“民生有三,事之如一,君、親、師也。”此為傳道言之也。授業解惑,則有差等矣。業有精粗,惑亦有大小,授且解者之為師,固然矣,然與傳道有間矣。巫醫百工之相師,亦不可以概視也。
蓋有可易之師,與不可易之師,其相去也,不可同日語矣。知師之說者,其知天乎?蓋人皆聽命于天者也,天無聲臭,而俾君治之;人皆無所生也,天不物物而生,而親則生之;人皆學于天者也,天不諄諄而誨,而師則教之。然則君子而思事天也,亦在謹事三者而已矣。
人失其道,則失所以為人,猶無其身,則無所以為生也。故父母生而師教,其理本無殊異。此七十子之服孔子,所以可與之死,可與之生,東西南北,不敢自有其身,非情親也,理勢不得不然也。若夫授業解惑,則有差等矣。經師授受,章句訓詁;史學淵源,筆削義例;皆為道體所該。古人“書不盡言,言不盡意”。
竹帛之外,別有心傳,口耳轉受,必明所自,不啻宗支譜系不可亂也。此則必從其人而后受,茍非其人,即已無所受也,是不可易之師也。學問專家,文章經世,其中疾徐甘苦,可以意喻,不可言傳。此亦至道所寓,必從其人而后受,不從其人,即已無所受也,是不可易之師也。
茍如是者,生則服勤,左右無方;沒則尸祝俎豆,如七十子之于孔子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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