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歷史是研究外部現象的,那么提出這樣一個簡單明了的法則就夠了,我們也就可以結束我們的討論了。但是歷史法則與人類有關。一粒物質不能對我們說,它完全覺察不出相吸或相斥的法則,因而那種法則是錯誤的;但是作為歷史研究對象的人,直截了當地說:我是自由的,因此不屬于什么法則范疇。
歷史每走一步,都令人覺得有不言而喻的人類意識自由問題的存在。
所有認真思考的歷史學們都不知不覺地遇到這個問題。歷史所有的矛盾和含糊,這種科學所走的錯誤道路,完全是由于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緣故。
假如每個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就是說,假如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地行動。整個歷史就要成為一系列互不連貫的偶然事件了。
假如,在一千年間,一百萬人中有一個人有自由行動的可能,就是說,可以隨心所欲地行動,那么很顯然,那個人只消有一個違反法則的自由行動,就會破壞適用于全人類的任何法則存在的可能。
假如只要有一個支配人類行動的法則,自由意志就不能存在,因為人類的意志要服從那個法則。
關于意志自由的問題存在著這樣的矛盾,這個問題自古以來就占據了最卓越的人類頭腦,自古以來就有人提出了它的全部重大意義。
問題就在于,如果把人視為觀察的對象,無論從什么觀點——神學觀點、歷史觀點、道德觀點、哲學觀點——我們都發現人正如一切存在的事物一樣,必須服從普遍的必然法則。但是,如果把它當作我們意識到的事物從我們內心來看他,我們就會感到我們自己是自由的。
這種意識是完全獨立的,不以理性的自我認識的來源為轉移。人通過理性來觀察自己;也只有通過意識他才認識自己。
如果沒有自我意識,任何觀察和理性的運用都是不可思議的。
要想理解、觀察和推理,人首先必須意識到自己是活著的。一個人有了意愿,也就是意識到他的意志,他才知道自己是活著的。但是,當人意識到構成他的生命實質的意志時,他也只能意識到它是自由的。
假如人在觀察自己的時候,他看出他的意志總是按同一法則活動(他觀察吃飯的必要性或者頭腦的活動,或者觀察任何別的現象),他不能不把他的意志總是沿著同樣的方向活動看作意志的限制,如無自由,則無限制可言。一個人覺得他的意志受限制,正因為他意識到他的意志是自由的。
你說:我是不自由的。但是我舉起我的手,又把它放下。人人都懂得,這一不合邏輯的答案是一種無法反駁的自由的證明。
這個答案不屬于理性的意識的表現的范疇。
假如自由的意識不是一個獨立的不依賴理性的自我認識的源泉,那么,它就是可以論證和實驗的,但實際并不存在這種情況,而且是不可思議的。
一系列的實驗和論證對每個人表明,他,作為觀察的對象,服從某一些法則;人一旦認識到萬有引力不滲透性的法則,他就服從這些法則,并且永遠不會抗拒這些法則。但是,一系列同樣的實驗和論證對他表明,他內心感覺的那種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他的每一個動作都取決于他的肌體,他的性格,以及影響他的動機;但是人類從來不服從這些實驗和論證的結論。
一個人根據實驗和論證知道一堆石頭向下落,他毫不狐疑地相信這一點,在任何情況下他都期望他所知道的那個法則得以實現。
但是,當他同樣毫不狐疑的知道他的意志服從若干法則的時候,他不相信這一點,而且也不可能相信。
雖然實驗和論證一再向人表明,在同樣的情況下,具有同樣的性格,他就會跟原先一樣做出同樣的事情,可是,當他在同樣的情況下,具有同樣的性格、第一千次做那總會得到同樣結果的事情的時候,他仍然像實驗以前一樣確定無疑地相信他是可以為所欲為的。每個人,不論是野蠻人還是思想家,雖然論證和實驗無可爭辯地向他證明,在同樣的條件下,有兩種不同的行動是不堪想象的,但是他仍然覺得,沒有這種不合理的觀念(這種觀念構成自由的實質),他就無法想象生活。他覺得就是這樣的,盡管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自由這個概念,他不僅不能了解生活,而且連一刻也活不下去。
他之所以活不下去,是因為人類的一切努力,一切生存的動機,都不過是增進自由的努力。富裕和貧寒、光榮和默默無聞、權力和屈服、強壯和軟弱、健康和疾病、教養和無知、工作和閑暇、飽食和饑餓、道德和罪惡,都不過是較高或較低程度的自由罷了。
一個沒有自由的人,就只能看作是被奪去生活的人。
假如理性認為自由的概念是一種沒有意義的矛盾,好像在同一條件下做出兩種不同動作的可能性一樣,或者好像一種沒有理由的行動的可能性一樣,那只能證明意識不屬于理性范疇。
這種不可動搖、不可否認的自由意識,不受實驗或論證支配,為所有思想家所承認,毫不例外地為每個人所覺察,沒有它就不可能有任何關于人的觀念的自由的意識,這構成問題的另一面。
人是全能、全善、全知的上帝的造物。由人類的自由的意識中產生的罪惡是什么呢?這是神學的問題。
人的行動屬于用統計學表示的普遍的不變法則這一范疇。人類對社會的責任(這一概念也是從自由的意識中產生的)是什么呢?這是法學的問題。
人的行動是從他的先天性格和影響他的動機中產生的。良心是什么,從自由的意識中產生出來的行為的善惡認識是什么?這是倫理學的問題。
聯系人類的全部生活來看,人是服從那決定這種生活的法則的。但是,不從這種聯系來看,一個人他似乎是自由的。應當怎樣看待各民族和人類的過去生活呢——作為人們自由行動的產物呢,還是作為人們不自由行動的產物呢?這是歷史的問題。
只有在我們知識普及、具有自信的時代,因為有對付愚昧的最有力的工具——印刷品的傳播,才把意志自由的問題提到這個問題本身不能存在的地位。在我們這個時代,大多數所謂先進人物,也就是一群不學無術的人,從事博物學家的工作,研究問題的一個方面,以求得全部問題的解答。
靈魂和自由不存在,因為人的生活是筋肉運動的表現,而筋肉運動受制于神經的活動;靈魂和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因為在遠古時代我們是由猿猴變來的,他們就是這樣說、寫、印成書刊,一點也不懷疑,他們現在那么賣力用生理學和比較動物學來證明的那個必然性的法則,早在幾千年前,不僅被所有宗教和所有思想家所承認,而且從未被人否認。他們不知道,在這個問題上,自然科學只能解釋問題一個方面。因為,從觀察的觀點來看,理性和意志不過是腦筋的分泌物(secrétion),根據一般的法則,人可能是在那無人知道的時代從低級動物發展起來的,這事實不過從一個新的方面說明了幾千年前所有宗教和哲學理論都承認了的真理,從理性的觀點來看,人從屬于必然性的一系列法則,但是它一點也沒有促進這個問題的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建立在自由意識上的相反的另一方面。
假如人是在無人知道的時代從猿猴變來的,這與說他是在某個時期用一把土做成的,是同樣可以理解的(前者的未知數是時間,后者的未知數是起源),而人的自由意識怎樣與他所服從的必然性法則相結合的問題,是不能用比較生理學和動物學來解決的,因為從青蛙、兔子和猿猴身上,我們只能觀察到肌肉和神經活動,但是從人身上,我們既能觀察到肌肉活動和神經活動,也能觀察到意識。
那些自以為能解決這個問題的博物學家和他們的信徒,正如這樣一些灰泥匠:本來指定他們粉刷教堂的一面墻壁,可是他們趁著總監工不在,一時熱情沖動,粉刷了窗子、神像、腳手架,還未加扶壁的墻壁,他們心里很高興,從他們作灰泥匠的觀點來看,一切都弄得又平又光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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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的問題上,歷史比其他知識部門有一個優點:而這個問題對歷史來說,不牽涉人類自由意志的實質,只牽涉這種意志在過去和一定條件下的表現。
在解決這個問題上,歷史與其他科學的關系,就像實驗科學與抽象科學的關系一樣。
作為歷史研究對象的不是人的意志本身,而是我們關于它的觀念。
因此,歷史不像神學、倫理學和哲學,它不存在自由意志和必然性相結合的無法解決的奧秘。歷史考察人對生活的觀念,這兩種矛盾的結合已經在人對生活的觀念中實現了。
每一歷史事件,每一人類活動,在實際生活中都被了解得十分清楚、十分明確,沒有任何矛盾的感覺,盡管每一事件都表現出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必然的。
為解決自由和必然性怎樣結合以及這兩個概念的實質為何物的問題,歷史哲學也可以、而且應當走一條與別的科學相反的道路。歷史不宜先給自由意志和必然性這兩個概念本身下定義,然后把生活現象列入那兩個定義之中,歷史應當以大量歷史現象中歸納自由和必然性這兩個概念的定義,而那些現象總是與自由和必然有關系的。
我們無論怎樣考察關于許多人或者一個人的活動的觀念,我們總是把這種活動理解為部分人的自由意志和部分必然性法則的產物。
無論我們所談的是民族遷徙和野蠻人入侵,或是拿破侖三世的命令,或是某個人一個小時前從幾個方向中選出一個散步的方向的這一行動,我們都看不出任何矛盾。對我們來說,指導這些人的行動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限度是很明確的。
關于自由多寡的概念時常因我們觀察現象的觀點不同而各異;但是永遠有共同的一面,人的每一行動,在我們看來,都是自由和必然性的一定的結合。在我們所考察的每一行動中,我們都看出一定成份的自由和一定成份的必然性。而且永遠都是這樣的:在任何行動中自由愈多,必然性就愈少;必然性愈多,自由就愈少。
自由與必然性的增減關系,視考察行動時所用的觀點而定;但是兩者的關系總是成反比的。
一個先足落水的人,抓住另一個人,那人也要淹死了;或者,一個因為哺育嬰兒而疲憊不堪的、饑餓的母親,偷了一些食物;或者,一個養成遵守紀律習慣的人,在服役期間,遵照長官命令,殺掉一個不能自衛的人——在知道那些人所處的條件的人看來,似乎罪過比較小,也就是自由比較小,屬于必然性法則的成分比較多;而在不知道那個人自己就要淹死、那個母親在挨餓、那個士兵在服役等等的人看來,自由就比較多。同樣,一個人二十年前殺過人,從那以后就和平無害地生活在社會上,他的罪過似乎比較??;在二十年后來考察他的行為的人看來,他的行為似乎更屬于必然性的法則范疇,而在他犯罪第二天來考察他的行動的人看來,他的行為比較自由。同樣,一個瘋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緊張的人的每一行動,在知道有那種行動的人的精神狀態的人看來,似乎自由比較少,必然性比較多;而在不知道的人看來,就似乎自由比較多,必然性比較少。在所有這些情況中,自由的概念隨著考察行動時所持的觀點而增減,必然的概念也相應地或增或減。因此,必然性的成分愈多,自由觀念的成分就愈少。反之亦然。
宗教、人類常識、法學和歷史本身,都同樣了解必然性和自由之間的這種關系。
我們關于自由和必然性觀念的增減,一無例外地取決于以下三類根據:
一、完成行為的人與外部世界的關系,
二、他與時間的關系,
三、他與引起行動的原因的關系。
一、第一類根據是,我們或多或少地認識人類與外部世界的關系,或多或少地明了每個人在與他同時并存的一切事物的關系中所占的一定的地位。由這類根據可以看出,一個將要淹死的人比一個站在干地上的人更不自由,更多屬于必然性;還可以看出,一個在人煙稠密的地區與別人有密切關系的人的行動,一個受家庭、職務、企業束縛的人的行動,比一個離群索居的人的行動,無疑地更不自由,更多地屬于必然性。
如果我們只觀察一個人,不管他與周圍一切的關系,我們就覺得他的每一行動都是自由的。但是,如果我們只要看到他與周圍一切的關系,假如我們看到他與不論何種事物的聯系——與他說話的人、與他所讀的書、與他所從事的勞動,以至與他周圍的空氣,與照在他周圍的東西上的光線的聯系,我們就看出,每件東西對他都有影響,至少支配他的行動的某一方面。于是,我們愈多地看到這些影響,關于他的自由的觀念就越減弱,關于他受必然性支配的觀念就越增強。
二、第二類根據是,人們或多或少地看出人與世界在時間上的關系,或多或少地明了那個人的行動在時間上所占的地位。由這類根據可以看出,使人類產生的那第一個人墮落,顯然比現代人的結婚更不自由。由此還可以看出,在幾世紀前,在時間上與我們有關聯的人們的生活和活動,我覺得不像一個現代人的生活(我還不知道他的生活的后果)那么自由。
在這方面,關于或多或少的自由和必然性的逐步認識,取決于完成那一行動和我們判斷它之間所經歷的時間的長短。
假如我考察我在一分鐘以前與我現在所處的環境幾乎相同的環境下所完成的一次行動,我覺得我那次行動無疑是自由的。但是,假如我考察我在一個月前完成的一次行動,那么,因為是在不同的環境下完成的,我不得不承認,假如沒有那次行動,從現在這次行動所產生的許多良好的,令人滿意的,甚至是重大的結果也就不會有了。如果我回憶更遠的十年或更多的時間以前的那一次行動,那么,我就覺得我現在這次行動產生的后果更為明顯;我也覺得難以想象,假如沒有那次行動,會是怎么樣。我回憶得愈遠,或者我對同一件事思考得愈深,我就愈加懷疑我的行動的自由。
在歷史上,關于自由意志在人類公共事業中所起的作用,我們發現同樣的信念的級數。我們覺得,現代的任何事件無疑都是一定的人們的行動;但是對于一樁比較遙遠的事件,我們已經看到它的必然后果,除此而外,我們想象不出任何別的后果。我們回憶得愈遠,我們就要覺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作出的。
我們覺得,奧普戰爭無疑是俾斯麥狡獪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事產生的后果。
拿破侖發動的戰爭,我們依然認為是英雄的意志所產生的結果,盡管我們對此有所懷疑;但是,我們已經把十字軍東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沒有這樁事件,歐洲的近代史就不堪想象,雖然在十字軍的編年史家看來,這樁事件不過是某些人的意志的產物。至于涉及各民族的遷徙,今天已經沒有人會認為歐洲的復興取決于阿提拉的任意作為。我們所觀察的歷史對象愈遠,造成事件的那些人的自由意志就愈益可疑,必然性的法則也愈加明顯。
三、第三類根據是,我們對理性所必然要求的無窮無盡的因果關系的了解,而且為我們所理解的每一現象(因而也是人的每一次行動),作為以往的現象的結果和以后的現象的原因,應當有它的確定的地位。
依照這類根據,我們對那些由觀察得來的支配人的生理法則、心理法則、歷史法則認識得愈益清楚,我們對行動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歷史原因就會了解的愈益正確,——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們所觀察的行動愈益簡單;我們所研究的人物的性格和頭腦以及他的行動就愈不復雜,因此我們覺得,我們的行動和別人的行動就愈益自由,就愈益不受必然性的支配。
當我們完全不了解一種行為的原因時——不論這是罪行還是善行,或者是一種無所謂善惡的行為,我們就認為這種行為的自由成份最大。假如是罪行,我們就最堅決地要求處罰它;假如是善行,我們就給予最高的評價。假如是無所謂善惡的行為,我們就承認它是最富于個性、獨創性和自由的行為。不過,我們只要知道無數原因中的一個,我們就會看出一定成份的必然性,也就不那么堅持懲罰罪過,認為善行并不是了不起的功績,對貌似獨創的行為也認為并非那么自由了。一個犯人是在壞人中接受教育的,這就使得他的罪惡不那么嚴重了。父母為子女作出的自我犧牲,可能得到獎賞的自我犧牲,比無緣無故的自我犧牲更可理解,因而似乎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比較小。教派或政黨的創立者或發明家,一旦我們知道他的行動是怎樣準備起來的,用什么準備起來的,就不那么使我們驚異了。假如我們有許多經驗,假如我們的觀察不斷地在人們的行動中尋求因果關系,那么,我們愈益準確地把因果聯系起來,我們就愈益覺得他們的行動是必然的,是不自由的。如果我們考察簡單的行動,并且有許多那一類的行動供觀察,我們對那些行動的必然性觀念一定更強了。一個不誠實的父親的兒子的不誠實行為,一個落到壞人中間的女人的不正當行為,一個酒鬼的醉酒等等,我們愈益了解這些行為的原因,就愈益覺得這些行動是不自由的。如果我們考察智力低下的人的行為,例如,考察一個小孩、一個瘋子、一個傻子的行為,那么,因為我們知道他們的行為的原因和性格與智力的簡單,我們就會看出必然性成分很大,自由意志成分很小,甚至我們一旦知道造成那種行為的原因,我們就可以預言它的結果。
一切法典所承認的無責任能力和減罪的情事,僅僅依據這三點理由。責任的大小,要看我們對受審查的那個人所處的環境認識的多少,要看完成那行為和進行審查相距多少時間,還要看我們對行為的原因了解的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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