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國初用力士、校尉、隨從直
駕。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間丁多相應人戶內、僉點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如解到部、照依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系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身。后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手衛。后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惟校尉隸錦衣衛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二年奏準、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準收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戶
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準、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查系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雖例不勾丁、而子孫愿替補者、亦準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侄替補。若將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嘉靖二年題準、錦衣衛將軍事故、不系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許親男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弟侄、及房族認戶人等收補、躲避民差
三年議準、錦衣等衛力士校尉、不許買窩冒頂、及異姓外孫女戶、買求該管官旗、州縣里書、朦朧起送替補。其遇該替役、并清理解到等項、兵部將編軍冊、科道清查文冊、查對姓名相同、方令收補。但冊內無名者、查發原籍、聽當民差
凡老疾釋放。永樂五年奏準、力士校尉、系民間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於歲終具告兵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
天順元年
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凡戶丁勾補。永樂五年奏準、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戶丁、補當一輩。若系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者、發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
正德八年題準、兩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查無違礙、初犯準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若一年之外、曾經造冊清勾者、不許首告。止許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結將應解戶丁解補
十年題準、今后校尉力士逃回、務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該調衛之人、月久不獲、就將戶丁照例調衛。若原逃病故、方將應繼戶丁、解補原伍
凡各處解到故絕校力戶丁、行武庫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準。屬北直隸、限五年以內、屬南直隸、河南、山東等處、限十年以內、奉有清單、查無違礙者準補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問、復役。三次者、送問、調衛充軍
凡冒濫查革。弘治十六年
詔、錦衣衛校尉、專系直
駕人役。近年多有奏討投托、濫占跟用、因而令其干辦私事、脅制害人。該衛盡行查明取回
令錦衣衛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間、編軍冊內見在數目外。其余詭名頂補、在逃故絕等項人役、冒濫食糧者、戶兵二部各選差屬官、會同科道、及本衛公正官、查議裁革
凡罪犯問擬。弘治十三年奏準、校尉犯該一應奸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系行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其詐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扇惑、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所在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題準、今后錦衣衛校尉、有犯斬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并隨營子孫替補、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衛
凡兩京、鳳陽、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錦衣衛撥發十名看守。逃絕照數奏補
凡
公主出府、奏討校尉、準行錦衣衛撥校尉三名、軍三十七名。隆慶三年奏準、駙馬病故、仍留原撥校軍、看守府第
凡
皇親奏討校軍、準行錦衣府軍前二衛、照例撥給三十名。分外請乞者、不準
凡
親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
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數、暫令在京隨侍。其余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準、
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余補數。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
各王出府聽用
嘉靖九年議準、
親王府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余丁一名、或二名供貼。余俱分撥缺人
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
親王封國日淺、余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萬歷十年議定、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凡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題準、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余、及民間僉點
八年題準、
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
嘉靖八年題準、
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系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其不系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余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舊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補
萬歷十年議定、
郡王不拘、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如前例僉撥。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編內。徵銀十二兩、解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原撥民校、掣回有司當差。如有占吝不發者、聽撫按官參究。其絕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余民校、盡數發還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補。弘治六年令、各處
王府、除原之國
欽賜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余民間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許支糧
正德十二年題準、
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愿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領回、雇人代役。愿當者、仍從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余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處新封
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人代役。在府舊役民校、情愿應當、聽從其便。不愿者、亦照例徵銀、解發雇役
九年題準、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
十八年議準、各府軍校故絕逃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藉之徒、濫收頂補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準、
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
宗室儀從。成化五年令、
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余只用儀從
二十二年令、
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后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
弘治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還校尉、祖系民僉、并將軍改充故絕者、不準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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