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公論】
漢之諸儒皆以為周公攝政而召公不悅,以孔氏古文考之,則召公之不悅也。“周公既歸政矣,然召公之不悅,何也?”曰:成王,可與為善,可與為惡者也。周公既復辟,成王既即位,蓋公懼王之不能終而廢先王之業也,是以不悅焉。夫周之先王,非圣人則仁人也,積德累行、數世而后受命,以周公繼之,累年而后太平,民之習治也久矣。成王以中才承其后,則其不得罪于天下之民而無負于先王之烈也,不亦難乎!如此則責任之臣,不得不以為憂也。周公曰:“君惟乃知民德,罔不能厥初,惟其終。”然則召公之不悅,亦周公之心也,周公以為在天者其命之終、吉兇,吾不得而知也;在人者后嗣或不修德墜厥命,則吾亦不得而知也;在我者吾知勉之而已,則天下不庸釋于文王受命也。
且以古之人君至于文、武,所以能保其天人國家者,亦皆有賢人為佐,我自今乃相與濟成王,同未在位之時,則可以無大責矣。夫在我者君子之所及而當勉者也,在天與人者吾如彼何哉?故周公之告也,亦竭其心、盡其力而已,所以勉且慰之也。曰:“如周公之誥,則召公可以無不悅矣。然則召公之所以不及周公,儻在是乎?”曰:憂其可憂,疑其可疑,召公之所以不悅也;憂其可憂而卒之以不憂,疑其可疑而卒之以不疑,周公之所以誥也。五聲之相得也,五味之相入也,其始不同而卒于和也。圣賢之相揆也,亦若是而已矣。以此謂召公為不及周公,則吾于征苗,以伯翳為賢于禹也,其可乎?“然則召公固無不悅周公之事乎?”曰:自堯、舜沒至于周,而賢人為眾,《詩》曰“肅肅兔,之丁丁。赳赳武夫,公侯干城”,言兔之人猶足以干城乎公侯也。又曰“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古之人無譽,譽髦斯士”,言其為士者亦皆有德之髦也。當此之時,而召公為公,則其為賢亦遠矣。以召公為不足以知周公也,則凡在周之士大夫宜無一人知周公者矣。“然則周公孰與之謀而就事乎?且以召公為不賢而不足以知周公也,則文、武、周公曷為任之至于此極,而召公又安能以其令名終也?以召公為賢則不悅乎周公,則其與之共事而不爭,又不去焉,何也?”夫圣人之所立,賢人有所不能知者矣。
其顏子曰:“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爾,雖欲從之,未由也己。”顏子之于孔子,有所不能知者也。雖然,未嘗不心悅而誠服之也。此其所以為賢人也。如賢人之于圣人,既不足以知之,而又不能悅也,則是圣與賢幾異類而相反也。或曰:“子路之于孔子,嘗不悅也。”曰:由之鄙人也,何足以語召公也哉!孔子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文、武、周公之使人猶孔子也,文、武、周公所以為三公,與孔子所使治千乘之賦者,其智之不同亦可知已。“然則成王之疑周公也,召公曷為不諫?”曰:召公,坐而論道以相成王者也,其朝夕所以開王心者,史能悉記之乎?(《全宋文》卷一四六引《歷代名賢確論》卷九。)
雜著
【國風解】
“周南”、“召南”者,文王之詩。曰:言文王之化被民深,則詩人歌者其志遠,以見圣人之風,而屬之周公,故為周南也。言文王之教化人淺,則詩人歌者其志近,以見賢人之風,而屬之召公,故為召南也。然其詩則文王,其事則后妃夫人,不言美。而《甘棠》美召伯,《江有汜》美媵,《何彼矣》美王姬,而皆言美者,蓋召伯也。媵也,王姬也,各主于一人而美之也。若后妃夫人,則皆文王教化之所致,其美不足以為言也。故先以周南,而召南次之也。邶、、衛,皆衛詩。三國本商紂之地,而武王伐紂,裂其地以封紂子武庚并管、蔡者。及其叛而周公誅之,乃以余民封康叔。而后之刺美其君者,三國之人咸有所賦,是以分邶、衛焉。故邶、之《詩》序必曰衛者,以別其衛詩爾。
至于衛,則無所言衛矣。有《凱風》、《定之方中》、《干旄》、《淇澳》、《木瓜》,以美文公、桓公、武公。而《凱風》、《木瓜》,雖非其君,然國之淫風流行,而有盡孝道以慰其母心之子。國為狄人所滅,而有救而封之之齊桓公。則所以美之者,其君亦與焉,故次召南也。王者、周也。自平王東遷,其后政不足以及天下,而止于一國,于是為風而不雅矣。不言周者,蓋平、桓、莊、王德之不修,政之不講,非周之罪也,故次衛也。鄭有《緇衣》,武公之美,而次于王后者,蓋王之皆刺,而不能加于多美之諸侯者,天下之公義也。若諸侯之少美矣,雖王之皆刺,而不足以勝之。豈非君與臣善惡不相遠,則君得以先其臣,而理所可也,故次王也。齊皆刺也,然有《木瓜》美桓公,系于衛詩之末,故次鄭也。魏皆刺也,而無所主名,言為魏之君者,皆甚惡爾。夫序《詩》者,豈以一端而已。皆美而無所主名,則先之,好其善之盛也,周南是也。皆刺而無所主名,則先之,丑其惡之極也,魏是也,故次齊也。唐本晉詩,而美武公者,《無衣》也。然武公始并晉國,而大夫為之請命于天子之使,而作是詩也。夫不請命于天子,雖云美而君子所不與,猶若武公無美焉爾。或曰:“魯之有頌,亦請命于周,乃列于周、商之間,而于此詘晉,何也?”曰:魯請于天子,而史克作頌,與夫請天子之使而為之者異矣。弟賢于無美者也,故次魏也。秦之《車鄰》美秦仲,《駟鐵》、《小戎》美襄公。雖賢于唐,然本西垂,秦仲始大,至于襄公,方列于諸侯,故次唐也。陳皆刺也,而所刺主于幽公、僖公之徒,言其馀君或不至于是,然刺詩多矣,故次秦也。檜皆刺也,而無所主名,猶魏也,故次陳也。
曹皆刺也,然所刺止于昭公、共公,猶陳也,故次檜也。《豳·七月》,周公攝政之詩也,所美見于《東山》、《破斧》、《伐柯》、《九》、《狼跋》也。其《七月》陳王業,《鴟》以遺王者,皆公所自為,故不言美也。然名之以雅,則公非王也;次之以周南,則公非諸侯。因其陳王業先公之所由,乃以屬于豳也。不屬于周者,周、王國也,周公何所系焉?所以居小雅之前,而處變風之后,故次豳也。或曰:“國風之次,學士大夫辨之多矣,然世儒猶以為惑,今子獨刺美序之,何也?”曰:昔者圣人之于詩,既取其合于禮義之言以為經,又以序天子諸侯之善惡,而垂萬世之法。其視天子諸侯,位雖有殊,語其善惡則同而已矣。故余言之甚詳。而十有五國之序,不無微意也。嗚呼,惟其序善惡以示萬世,不以尊卑小大之為后先,而取禮之言以為經。此所以亂臣賊子知懼,而天下勸焉。(《王文公文集》卷三十。)
【論舍人院條制】
準月日中書札子,奉圣旨指揮,今后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者。竊以為舍人者,陛下近臣,以典掌誥命,為職司所當參審。若詞頭所批,事情不盡,而不得申請,則是舍人不復行其職事,而事無可否,聽執政所為。自非執政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前日具論,冀蒙陛下審察,而至今未奉指揮。臣等不知陛下以今月八日指揮為是而不改乎?將不必以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之所建而不改乎?將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乎?以為是而不改,則臣等考尋載籍以來,未有欲治之世,而設法蔽塞近臣論議之端如此者也。不必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所建而不改,是則陛下不復考問義理之是非,一切茍順執政大臣所為而已也。若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有所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則是政已不自人主出,而天下之公議廢矣。此所以臣等之義,不能自已者。
臣等竊觀陛下自近歲已來,舉天下之事屬之七八大臣,天下之初亦翕然幸其所能為,救一切之弊。然而方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以忤諫官御史,而專為持祿保位之謀。大臣之強者則挾圣旨造法令,恣改所欲,不擇義之是非,而諫官御史亦無敢忤其意者。陛下方且深拱淵默,兩聽其所為而無所問,安有朝廷如此,而能曠日持久而無亂者乎?自古亂之所生,不必君臣為大惡,但無至誠惻怛求治之心,擇利害不審,辦是非不早,以小失為無傷而不改,以小善為無補而不為,以阿諛順己為悅而其說用,以直諒逆己為諱而其言廢,積事之不當,而失人心者眾矣,乃所以為亂也。陛下以臣等所言為是,則宜以至誠惻怛、欲治念亂之心考核大臣,改修政事,則今月八日指揮為不當先改矣。若以臣等所言為非,則臣等狂瞽,不知治體,而誣謗朝廷政事,當明加貶斥,以懲妄言之罪,則別選才能通達之士,以補從官。臣等受陛下寵祿,典領朝廷職事,不得其守,則義不得不言,而朝廷以為非也,則義不敢辭貶斥。伏乞詳酌,早賜指揮。(見《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謀殺罪議(熙寧元年八月)】
《刑統》殺傷罪名不一,有因謀,有因斗,有因劫囚竊囚,有因略賣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強奸,有因厭魅咒咀,此殺傷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敵殺傷則無所因,故《刑法》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其意以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許首,殺傷刑名未有所從,唯有故殺傷為無所因而殺傷,故令從故殺傷法。至今因犯過失殺傷而自首,則所因之罪已免,唯有殺傷之罪未除。過失殺傷,非故殺傷,不可亦從故殺傷法,故《刑統》令過失者從本過失法,至於斗殺傷,則所因之罪常輕,殺傷之罪常重,則自首合從本法可知。此則《刑統》之意,唯過失與斗當從本法,其馀殺傷得免所因之罪,皆從故殺傷罪科之。則于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殺傷之情本輕者自從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
今刑部以因犯殺傷者謂別因有犯,遂致殺傷。竊以為律但言因犯,不言別因,則謀殺何故不得為殺傷所因之犯?又刑部以始謀專為殺人,即無所因之罪。竊以為律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謀殺與已傷、已殺,自為三等,刑名因有謀殺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傷、已殺絞斬之刑名,豈得稱別無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謀殺與法不得首免之已傷合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臣以為亡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合從謀殺減二等論。然竊原法寺、刑部所以自來用例斷謀殺已傷秒許首免者,蓋為律疏但言假有因盜殺傷,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遂引為所因之罪,止謂因盜殺傷之類。盜與殺傷為二事,與謀殺殺傷類例不同,臣以為律疏假設條例,其于出罪則當舉重以包輕。因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于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然議者或謂謀殺、已傷,情理有甚重者,若開自首則或啟奸,臣以為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若有司輒得舍法以論罪,則法亂于下,人無所措手足矣。(《全宋文》卷一三八六引《文獻通考》卷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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