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壽為開封尹。有舉子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云:“不勘案,決杖二十?!逼兔魅粘衷劯嫫渲鞣乱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shù)與仆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shù)千人,無一仆敢肆者。
宋元獻公罷相守洛。有一舉子,行囊中有失稅之物,為仆夫所告。公曰:“舉人應(yīng)舉,孰無所攜?未可深罪。若奴告主,此風(fēng)胡可長也!”但送稅院倍其稅,仍治其奴罪,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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