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過程可以看到,明刻本十四卷《》的發現是不少同志和單位支持的結果,我們謹向他們表示謝意。
二明刻本與宋刻本,從形式到內容都有很大不同。因為宋刻本過去還能看到,所以我們著重介紹明刻本,介紹它與宋刻本的異同點,進而探討《清明集》版本的源流。
從版式和行款看,宋本每半頁九行,行十六字,每頁二八八字,版框寬一二?五厘米,高一八?五厘米。明本每半頁九行,行二十四字,每頁四三二字,版框寬一四?五厘米,高二○?五厘米,藍格、藍印,雙邊,版心上注“清明集卷之×”,下注頁數,每卷頁數另起,紙質為皮紙。北圖本有“蔡氏子雙圖籍”及“劉紹光印”;上圖本有“言言齋善本圖書”“曾留吳興周氏言言齋”,“周越然”等藏書印。
從內容看,明本篇幅約為宋本的四倍,明本有官吏、賦役、文事、戶婚、人倫、人品、懲惡七門,宋本只戶婚一門,而且內容較明本戶婚門為少。宋、明兩本在門之下再分若干類,每類收判語若干條(篇)。明本第一卷為官吏門,下分申儆、申牒、獎拂、儆飭、禁戢五類;第二卷亦為官吏門,分澄汰、周給、頂冒、鬻爵、借補、權攝、受贓、對移、昭雪、舉留生祠立碑十類;第三卷,賦役門下分財賦、稅賦、催科、受納、綱運、差役、限田七類;文事門分學校、書院、祠堂、科舉四類;第四、第五兩卷均為戶婚門之爭業類;第六卷為戶婚門之贖屋、抵當、爭田業、爭屋業、賃屋、爭山、爭界至七類;第七卷為戶婚門之立繼、歸宗、孤幼、孤寡、檢校、女受分、遺腹、義子類;第八卷為戶婚門之立繼、戶絕、歸宗、分析、檢校、孤幼、女承分、遺囑、別宅子、義子類;第九卷為戶婚門之違法交易、取贖、墳墓、墓木、賃屋、庫本錢、爭財、婚嫁、離婚、接腳夫、雇賃十一類;第十卷為人倫門,下分父子、母子、兄弟、夫婦、孝、不孝、亂倫、叔侄、宗族、鄉里十類;第十一卷為人品門之宗室、士人、僧道、牙儈、公吏、軍兵、廂巡七類;十二至十四卷均為懲惡門,其中十二卷為奸穢、誘略、豪橫、把持四類;十三卷為嘩徒、告訐、妄訴、拒追、誣賴五類;十四卷為奸惡、假偽、斗毆、賭博、宰牛、妖教、淫祠、淫祀、誑惑、巫覡、販生口、慝名書、競渡、霸渡十四類。宋本第一至第六九頁相當于明本第八卷,第七○至一五○頁相當于明本第四、五兩卷,第一五一至二三三頁相當于明本第九卷。
上面只是從類的方面看兩本的異同,即使兩本共有的類,在篇(或條)的方面還有參差。其中宋本有而明本無的有五篇,即爭業類的《漕司送下互爭田產》,立繼類的《己有親子不應命繼》,《繼絕子孫止得財產四分之一》,《先立一子俟將來本宗有昭穆相當人雙立》,墳墓類的《盜葬》。明本有而宋本無的三篇,即取贖類的《過二十年業主死者不得受理》《揩改契書占據不肯還贖》《孤女贖父田》。明本有缺,宋本不缺的三篇,即違法交易類的《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謂之違法》和《共帳園業不應典賣》,墳墓類的《主佃爭墓地》。宋本有缺頁,可據明本補足的四篇,即爭業類的《典賣園屋既無契據難以取贖》,《物業垂盡賣人故作交加》墓木類的《庵僧盜賣墳木》和《賣墓木》,特別是后面兩篇,缺頁中正好包括《賣墓木》的篇名,如果沒有看到明本,很容易誤為一篇。
除了不同點之外,宋明兩本也有許多相同的地方。即在明本同一卷的范圍內,各類的順序,兩本是一致的。再進一步細察它的內容,在每一類中,各篇的順序,兩本也是一致的。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宋明兩本是否有淵源關系?要解決這個問題,先要分別考察兩本各自的來源。
宋刻本前有一篇寫刻的引言,因為只剩最后一頁,文字又多漫漶,所以未為人所注意。
引言作于“景定歲酉日長至”。宋理宗景定共五年,其中只有一個酉年,即辛酉(二年),為公元一二六一年,宋本當刻于此年或稍后。從殘序中可知,引言作者就是本書的編印者。他沒有署姓名,只署了一個四個字的別號,這個別號,一、二、四三字是清楚的,分別為幔、亭、孫,第三字似“惠”,似“重”很難判定。經多次辨認,才認出是“曾”字。所謂“幔亭曾孫”,有一個典故。福建崇安武夷山有幔亭峰,峰所以得名,相傳是秦始皇時,“武夷君與皇太姥、魏王子騫輩置酒會鄉人于峰頂,召男女二千余人。設彩屋幔亭可數百間。鄉人至幔亭外,聞鼓聲,少頃,空中有贊者,呼鄉人為曾孫,使男女分東西依次進拜畢,真人抗聲言,汝等曾孫各安好”(祝穆:《武夷山記》。引自《武夷山志》卷一,著重點是引者加的。》可見“幔亭曾孫”就是武夷鄉人。最近閱《道藏輯要》婁集所收《白真人(白玉蟾)集》,有《武夷重建止止庵記》一篇,落款是“海南白玉蟾識,先野后人、幔亭曾孫、?峰詹琰夫立銘”。這個自號“幔亭曾孫”的詹琰夫就是止止庵的重修者。他是否就是《清明集》的編印者呢?白玉蟾在記中說:“山南曾孫詹琰夫,其字美中,蓋世代簪紱而胸宇英杰之人也。一旦嘆曰:太史公窮九嶷,韓文公登太華,是皆思古而感慨者焉,豈好奇之謂也。濁世仕路多厄塞,不如結方外交以為井灶砂汞之學矣,其或者可飛升焉,可尸解焉。仙而可求,豈不容力,非曰能之,愿學焉”。詹琰夫還自稱“先野后人”,詹先野,字景舒,崇安人,天圣四年領鄉薦,繼應賢良科,后竟不仕,隱武夷廩江之濱。止止庵興工于嘉定丙子(九年,一二一六年),距《清明集》作序時的景定二年,相隔四十五年,詹琰夫又是一個棄仕而學道的人,不大可能是《清明集》的編印者。但從詹琰夫的自號及其籍貫,更可確定《清明集》的編印者是崇安人。
這就可以解釋清楚一個事實:為什么《清明集》所收判詞的作者,比較多的是福建人,或在福建作過官的人。它同編印者的籍貫有關。崇安屬建寧府,建寧是當時印刷業的中心之一,宋刻本當是建陽刻本。
宋本前有“清明集名氏”欄,開列書判作者姓名、字、號、籍貫,共二十八人。正文中確證其有書判的僅有十三人,也就是說,“名氏”欄中有十五人在正文中沒有或不能確證其有書判。這說明,這個“名氏”欄,不僅包括戶婚門的作者,還包括其它各門的作者。也說明現存的靜嘉堂本,僅僅是一個殘本。
明本前有隆慶己巳(三年)輯者張四維序,后有刻者盛時選(以仁)后序。張序說:
曩余校錄《永樂大典》,于“清”字編見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來名公書判。……命吏錄一帙藏之。迨后校“判”字編,則見所謂《清明集》者,篇帙穣浩,不止前所錄,而前所錄者亦在其中。未諗二卷先行,后纂者并收之耶?將原為一書,或于其中撮錄之耶?顧其始末,不著作者姓氏,其詳不可考,……因并錄置篋中。侍御盛君以仁,將出按遼左,語政間偶及是編,取而閱之,謂讀律者必知此,庶幾讞擬不謬,遂攜入遼,為之校訂詮次,以镵于梓。盛君,余壬戌所舉士。
盛后序說: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清明集》乃宋以來諸公判案之書,自真文忠公申儆官吏,訖于懲惡,凡為類十四,為目百余篇。笥藏中秘,世所希遘睹也。吾師鳳磐先生校《永樂大典》,自群集中表出之。歲戊辰,選奉命按遼左,辭謁先生,且乞教,乃手授是書……刻既成,不知先生為然否,謹書以質之。時皇明隆慶三載冬月之吉。
從張序可知,明本《清明集》錄自《永樂大典》的“清”字編及“判”字編。查《永樂大典目錄》“清”字韻在《大典》中不足兩卷,即卷八五一五的后部和八五一六的前部。其中八五一五為“事韻”,八五一六為“詩文”及長清縣、閩清縣等后一字為“清”的縣志及姓氏。《清明集》只可能收在卷八五一五的“事韻”中,總的篇幅不可能超過《大典》的一卷。“判”字韻在《大典》中占三十五卷之多,其中卷一六三○二至一六三二六共二十五卷,全是書判。明刻本十四卷肯定就是出在這二十五卷之中。張四維在序中說,“判”字韻中所收《清明集》,包括了“清”字韻中所收內容。但他沒有交代清楚,“清”字韻中的所謂兩卷,是全卷完整地包含在“判”字韻中?還是分散在各卷中?因為這牽涉到判斷《永樂大典》“清”“判”兩韻所收《清明集》是否同出一源的問題。序中提出疑問:“將原為一書,或于其中撮錄之耶?”
既稱“撮錄”,可能是分散在各卷中。《大典》編者不大可能作這種“撮錄”工作,很可能“清”、“判”兩韻分別錄自不同的版本。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明刻本同宋刻本一樣,正文每篇下大多署作者別號、郡望或官稱,如蔡久軒、宋自牧,與宋本“名氏”欄對照,大都可查出他們的姓名。但張序說:“顧其始末,不著作者姓氏,其詳不可考”。可見他雖看到這些別號,但不能識別其名。盛后序中也只提到一個真西山(德秀),那是因為真的名氣大的緣故。由此可以肯定,在《大典》中的《清明集》,是沒有宋本那個“名氏”欄的,否則張四維就不會說“其詳不可考”了。
明初編《永樂大典》時,所收《清明集》是什么版本,現在已不能確定了。《四庫提要》子部法家類存目所說的《清明集》,也是《大典》本,但作十七卷,并說“輯宋元人案牘判語”。
而現在的明刻本,雖說也是《大典》本,但只有十四卷,而且只有宋人而無元人案牘判語。
從這些跡象,可以作如下推論:《清明集》自景定二年編成后,在元代又曾增修過,補入元人案牘判語;《大典》所錄《清明集》就是元代增修本,而張四維只錄了其中宋人案牘判語。
無論是宋本或元增修本,在明中葉時已很難看到,否則張四維也不會利用校《大典》的機會,命人錄出;盛時選也不會說“笥藏中秘,世所希遘睹”,并把它刻印了。
上面探討明本與宋本的關系,外證只有這些,還不足以作肯定的結論。現在只有進一步求諸內證,即從兩本的內容上的聯系來考察、分析。
我認為宋明本之間有淵源關系,理由如下:
第一,如上所述,明本與宋本,凡內容相同的類,各篇的順序是一致的。
第二,宋本所舉“名氏”欄,經初步考察,在明本其他各門中至少可補充五人,即真德秀(西山)、史彌堅(滄洲)、馬光祖(裕齋)、宋慈(自牧)和王遂(實齋)。
第三,宋本最后一篇雇賃類的《賣過身子錢》缺一頁,明本此篇也有缺文,所缺字數與宋本完全相同。宋明兩本行款不同,很難想像,如果明本不是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宋本,何以所闕字數完全相同?
但是要說明本直接來源于宋本,又有些矛盾無法解釋:一、在同一類中,兩本內容還有個別交叉(即前述,有八篇是只有其中一本有的),文字也有個別差異。二、宋本“名氏”欄中尚有十人未能在明本中找出其判詞。三、缺頁或錯簡,往往是檢驗不同版本的源流關系的重要標志。如前所述,明本卷九戶婚門違法交易類《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謂之違法》一篇缺后半部,緊接的《共帳園業不應典賣》一篇缺前半部。與宋本相對,知闕文共五百四十余字。如果明本直接源于宋本,闕文應為宋本之整頁(二八八字)或倍數,但事實并非如此;如為張四維錄《永樂大典》文時書手抄漏《大典》之一整頁,《大典》每半頁十六行,行二十八字,則應為八百九十六字。另外,同卷十至十三頁間有錯簡,取贖類《典賣田業合照當來交易或見錢會中半收贖》一篇錯至前面,錯簡字數,也是五百四十余字,這是兩個鐵證,證明明本或《永樂大典》本,并非直接來源于宋本。
明本既與宋本有淵源關系,又不是直接來源于宋本,那就是說,在宋本與明本之間還有另一個版本。細查明本內容,果然發現了這方面的證據。如前所述,明本戶婚門共六卷,其中六、七兩卷為宋本所無。這兩卷有如下特點:一、作者吳恕齋、葉巖峰、韓竹坡、韓似齋、巴陵趙宰、通城宰、許宰,沒有一人在宋本“名氏”欄中有名。而其它各卷作者,即使非全部,至少有部分可在“名氏”欄中找到。二、這兩卷所收各案,時代都較晚,都在嘉熙、淳佑、寶佑年間,特別是卷七歸宗類《出繼子破一家不可歸宗》一案,其中說到:“斗煥之立在寶佑三年,而官司出給除附公據乃遲遲在五年之后”。寶佑三年之后五年,已是景定元年。判詞之作,又在此以后。“幔亭曾孫”在景定二年長至日就編完《清明集》,不可能收入這份判詞。三、第六、七兩卷分類,與其他各卷重復。即第七卷與第八卷各類基本相同,第六卷的爭田業、爭屋業、爭山、爭界至,與第四、五卷爭業重復。據此三點,可以推斷這兩卷的內容是后加的。也就是說,在景定二年幔亭曾孫本之后,又有人增入新的內容,再刻新本;新增的內容,不是插入各類之中,而是單獨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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