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配典吏侯必隆判近世以來,天下以吏奸為病。士大夫臨事惴惴然惟恐吏之欺己,馭之以束縛,事無大小,一切以法繩之。當職以為不必立的,無罪不必尋,有罪不必恕,為得之矣。本司諸吏,頗似謹畏,從前固有違慢者,當職諒其不及,每每止于薄懲。爾輩非但不敢欺,直不忍欺可也。侯必隆何為者,輒敢于呈押之時,脫套花字于行移之后,揍掇公文,顯然面謾,行其胸臆。此非先有無忌憚之心,而后動于惡乎?送之有司,自稱為無他情弊。殊不思情莫惡于脫套,弊莫大于揍掇,豈必計囑取受而后謂之情弊哉?看來此吏于諸吏中頗機警而膽最大,以小人之小有才,不施之于奉公,而施之于罔上,若以姑息行之,留此人在案中,將來必為司存無窮之蠹,矧所犯關系臺綱,雖欲恕之不可得也。侯必隆決脊杖十五,刺配千里州軍。本當更槌碎右指,以為箝紙尾作弊者之戒,姑以贓狀未明,特免。斷訖,長枷臺前五日,押發,仍榜。
委僉幕審問楊小三死事批牌判使職一日斷一辟事,今日看楊小三身死一款,看頗不入,不能無疑。一則當來無大緊要,驟有謀殺,似不近人情。二則殺人無證,只據三人自說取,安知不是捏合。三則捉發之初,乃因楊小三揣摩而訴三名,何為三名恰皆是兇身,似不入官。信今文字已圓,只爭一行字,則死者配者,一成而不可變矣。今仰僉廳一看此款,盡夜入獄,喚三名一問。若問得果無翻異,明日便斷,如囚口有不然,只得又就此上平反。文字是密封來,忽然而往,人所不覺,則囚口得矣。
平反楊小三死事判律:諸謀殺人,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又律:故殺人者斬。又律: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至死者隨所因為重罪。今楊小三之死也,施念一捽其胸、塞其口,顏小三斧其脅,羅小六擊其吭,其慘甚矣。再三差官審究,則三人者于楊小三元無深忿,特其積怨之深,欲伺其間而共捶打之,則謂之同謀共毆至死,宜不在謀殺之例。顏小三者,施斧于脅肋之間,為致命,是下手重者也。然其不用斧之鋒,而止以斧腦行打,是殆非甚有殺心者。羅小六雖不加之以縊,楊小三亦必以肋斷致死,然始也謀毆之,終也遂縊之,是其心處以必死,非獨下手重而已。是故以下手論之,顏小三之先傷要害,當得重罪;以誅心論之,羅小六獨坐故殺,不止加功。準法,皆當處死,以該咸淳八年明禋霈恩,特引貸命。顏小三、羅小六各決脊杖二十,刺配廣南遠惡州軍,施念一于同謀為元謀,于下手為從,合減一等,決脊杖七十,刺配千里州軍。牒州照斷訖申。
門示茶陵周上舍為訴劉權縣事判孟子曰:“有人于此,其待我以橫逆,則君子必自反也,我必不仁也,必無禮也,此物奚宜至哉!”此君子處己法度也。子曰:“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賢者。”子貢曰:“禮居是邦,不非其大夫。”此君子居鄉法度也。今茶陵劉權縣申,周監稅父子為豪強把持,且謂不法不可枚舉,必非無故而為之辭者。使周監稅父子果善人也,則曰“我無是事,何恤人言。”閉門遠嫌,人誰得以我。如此,則處己居鄉,皆得之矣。今因權縣所申,周上舍不勝其忿,訐其短以相攻擊,一則曰劉某,二則曰劉某,自反之君子肯然乎?不非其大夫當如是乎?抑大學曰:“有諸己而后求諸人,無諸己而后非諸人。”并備詞帖劉權縣,果如所訴,則宜盡與改更,布過失于境內,洗手以勤公,砥行以為。如此而盜賊不畏威,豪強不屏跡,吾不信也!仍門示周上舍,宜知自愛。
附錄五黃氏日抄詞訴約束照對當職已入州治,合受民詞,今預期開列約束下項。
一、詞訴總說。
訟乃破家滅身之本,骨肉變為冤讎,鄰里化為仇敵,貽禍無窮,雖勝亦負,不祥莫大焉。
但世俗惑于一時血氣之忿,苦不自覺耳。撫州禮義之鄉,何有于訟,近亦間負珥筆之謗,識者固羞之,況當饑歉之余,正宜省事之日。譬如病后,將息為上,又豈人戶爭訟之時。惟是當職德薄,不足以任教化之責,恐或者未能忘訟,勉為依例門放,以通民情。
一、詞訴條畫。
不經書鋪不受,狀無保識不受,狀過二百字不受,一狀訴兩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訐不受,經縣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的實不受,披紙枷布枷、自毀咆哮、故為張皇不受,非單獨無子孫孤孀、輒以婦女出名不受。應受者隔夜拋箱,當日五更聽狀,并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
一、詞訴次笫。
國家四民,士農工商,應有詞訴,今分四項。先點喚士人聽狀,吏人不得單呼士人姓名,須稱某人省元。其為士而已貴,與蔭及子孫有官,用干仆聽狀者,隨附士人之后,干仆卻呼姓名。然須有本宅保明方受。士人狀了,方點換農人。須是村鄉種田務本百姓,方是農人。農者,國家之本,居士人之次者也,余人不許冒此吉善之稱。農人狀了,方點換工匠。應干手作匠人,能為器具,有資民生日用者皆是。工匠狀了,方點換商賈。行者為商,坐者為賈,凡開店鋪及販賣者皆是。四民聽狀之后,除軍人日夕在州。有事隨說,不須聽狀外,次第方及雜人,如伎術師巫、游手末作、(末作謂非造有用之器者)牙儈、舡艄、妓樂、岐路、干人、僮仆等,皆是雜人。此外有僧道,亦吾民為之,然據稱超出世俗,不拜君王,恐于官司無關,官司不欲預設此門。
一、詞訟日分。
自六月為始,每月初三日受在城坊廂狀。(六月初三日私忌,改用初四日。)初八日受臨川縣管下鄉都狀,十三日受崇仁縣郭及鄉都狀,十八日受金溪縣狀,二十三日受宜黃縣狀,二十八日受樂安縣狀。自后月分,周而復始。其有不測緊急事自不拘此限,但常事不許挾緊急為名。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附錄六朱文公文集約束榜(節錄)一、契勘諸縣民訟人戶,自合從條次第經陳;其公事各有條限,民戶越訴亦有斷罪刑名。往往縣道不能結絕,遂至留滯,引惹詞訴;兼又有人不候本縣照限追會圓備予決,便即先行經州,紊煩官府。今立限約束,自截日為始,應諸縣有人戶已訴未獲,盜賊限一月,斗毆折傷連保辜通五十日,婚田之類限兩月,須管結絕,行下諸縣遵從外,如尚有似此民訟,亦照今來日限予決。若縣道違期不行結絕,方許人戶赴州陳訴,切待先追承行人勘斷,再立限驅催。其縣道又不了絕,致人戶再有詞訴,定追押錄科斷外。今仰民戶,經由書鋪依式書狀,仍于狀內分明聲說,的于某年月日經縣陳訴,已經幾日本縣不結絕,以憑行遣。如不明注經縣月日,或不候限滿,妄稱已過所立日限陳述,致追承行人到州,見得元經月日未及,其人戶連書鋪并行收坐,仍毀劈書鋪名印。若經本州一月未滿,狀詞亦不許再行。
一、官人、進士、僧道、公人(謂訴己事,無以次人,聽自陳)聽親書狀,自余民戶并各就書鋪寫狀投陳。如書鋪不寫本情,或非理邀阻,許當廳執覆。(一本云:或非理飾說,及當廳執覆不同所詞,定行根究書鋪)。
一、狀詞并直述事情,不得繁詞帶論二事。仍言詞不得過二百字。一名不得聽兩狀。
并大字依式真謹書寫。如有干照契據,并未盡因依,聽錄白連粘狀前。
一、如告論不干己事,寫狀書鋪與民戶一等科罪。
一、民戶詞訴,不應為狀首人,自不當出名。其應為狀首人,并要正身。如實有事故,得用以次人,仍聲說因依,年月若干,有無疾蔭,婦人有無疾蔭、娠孕,于前從實開具。或有罪應科決,臨時妄行供說,先契勘元寫狀書鋪。
一、書鋪如敢違犯本州約束,或與人戶寫狀不用印子,便令經陳,紊煩官司,除科罪外,并追毀所給印子。
一、人戶陳狀,本州給印子,面付茶食人開雕,并經茶食人保識,方聽下狀,以備追呼。
若人戶理涉虛妄,其犯人并書鋪、茶食人一例科罪。
一、契勘人戶多有不問事節緊慢,不候行押詞狀日分,輒行攔轎下狀,或投白紙。今立約束:攔轎狀詞并不受接。并所投白紙止是理訴婚田債負,即非緊切利害事件,亦非貧窶鰥寡孤獨無告之人,顯無忌憚。紊煩官府。自今后除貧窶、老病、幼小、寡婦,或被劫盜,并斗歐殺傷,事干人命,初詞許于放詞狀日投白紙外,自余理訴婚田債負,或一時互爭等事人戶,須管經由書鋪,依式書狀,聽引狀日分陳理。如有似此違約束之人,定當重行斷罪。
一、引押狀詞日分,預批歷,請臺判輪委職官一員或兩員,就大廳側畔用朱劃號數,監用朱批事因。
一、引押詞狀,除初經州狀外,其有事祖狀,并各令案吏貼擇出案祖,用朱批出緊要情由,元詞月日,作如何施行,某處已未結絕事因請判。
一、本州鼓角樓所有牌二面,內東畔一面系軍州官下馬牌,西面系人戶詞訟牌。蒙安撫到任,移西畔詞訟牌于東,自新開雕屈牌一面,安在詞訟牌之上,差使臣一員監當。并置歷一道付監管官,如有投牌之人,抄上姓名,押赴使府出頭,取候臺旨施行。其牌黑漆雕字,具說有實負屈緊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監牌使臣即時收領出頭,切待施行。如敢將閑慢事件,不候引狀日分,妄作緊急坐牌,定行勘斷。
一、照得日逐所受入匣追索人案文字,置外引開排時刻,責鋪兵依限走傳,如違限,委官先追押錄重斷。
一、類狀名色:官吏受財枉法、將吏侵克役使、殺人行劫、殺略奸盜、聚眾斗打、或抵拒官司、豪家大姓侵擾占奪細民田業、奸污婦女、斗打見血,官員、士人、公人、軍人、僧道執狀,已上當使廳引押。訴婚田地、訴分析、訴債負、斗打不見血、差役、陂塘,已上都廳引押。
一、引押詞狀,元系雙日;引押公事,元系只日。蒙安撫到任,以只日引押詞狀,雙日引押公事。
一、狀式:某縣某鄉某里姓名,一、年幾歲,有無疾蔭,合為狀首,堪任杖責,系第幾狀。
一、所訴某事合經潭州。一、即不是代名虛妄,無理越訴,或隱匿前狀,如違,甘伏斷罪號令。右某,(入事明注年月,指涉某人某事盡實,限二百字。)須至具狀披陳,伏候判府安撫修撰特賜臺旨。
一、詞狀當日職官分類呈押。(具式呈)一、詞狀帖牒下外諸縣者,索案除程一日,追人除程兩日,五人以上、去縣百里以上者除程三日。案官鑿定日限,案吏朱批某月某日。限滿申展者,都廳先次類聚呈押,一日者不展,兩日者許一展,三日者許再展。再展而不到者,都廳指定帖某巡尉差人追呼呈押行下。
一、在城差人監追公事,各置印齪,緊限不展,次緊限許一展,再展而不到者訊承差人。長限日展并簽廳批鑿,不再呈押,內長限每三展一押。(長限如監醫之類)一、三獄直日開折司先次呈押,余案抽牌押文字訖退,不得再上。如有未了文字,都吏次早揀牌入筒取覆抽押。(內戶刑案事繁,許次早呈押)一、照對人戶投白紙,止為有緊切事干人命劫盜等。今來受狀,不問事理輕重,有白紙三四十紙。訪聞皆是書鋪邀求,致令投陳紊煩官司。今乞告示書鋪,如是準前邀阻人戶,致使府問得投白紙人曾經書鋪不為寫狀之人,乞賜喚上斷治施行,不應受理,即行擇退。
一、照應近據諸縣申到人戶理訴婚田債負,皆稱目今正是青黃不接之際,告示候務開日施行。使司契勘人戶互訴婚田爭地,多是有力上戶之家占據他人物業,或是遷延不肯交錢退贖,或是抗拒不伏赴官理對,只要拖延袞入務限,使下戶被苦無能結絕。檢準律令:諸婚田入務,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奪者,不在此例。況今本州多是禺田,只有早稻收成之后,農家便自無事,可以出入理對。在田亦少施工未獲之利,自可退業以還有理之家。諸縣爭論田地詞訴,可以承行理對,不必須候十月。使司已于六月十八日符長沙等一十二縣遵守施行訖。
附錄七宋史研究的珍貴史料——明刻本《》介紹陳智超《》(以下簡稱《清明集》)是宋代一部訴訟判詞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過去流傳的,只是日本靜嘉堂所藏的宋刻本。這是一個殘本,只有戶婚門,約六萬五千字。就是這樣一個殘本,由于它的內容真實、豐富,為研究宋代社會史、經濟史、法制史等等的學者所重視。日本學者用力尤多,不但經常引用,還就本書寫過論文,如仁井田升的《清明集戶婚門の研究》(原載《東方學報》東京第四冊,后收入《中國法制史研究》第四卷》)和他為古典研究會影印本《清明集》寫的解題,長澤規矩也為同書寫的版本解說,周藤吉之的《古典研究會刊?靜嘉堂文庫藏〈名公書刊清明集〉につぃこ》(收入《宋代史研究》中)等。
最近我們在北京圖書館和上海圖書館分別看到了明刻本《清明集》,北圖所藏為殘本,只有前十卷,上圖所藏為足本,共十四卷,約二十二萬字。這個本子的發現,為宋史研究、特別是南宋中后期歷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貴的史料。現在我們正在加緊作點校工作,準備交出版社排印出版。在排印本出版以前,將這個本子發現的經過、版本源流以及史料價值,作一介紹,想必為史學界所樂聞。
一宋本《清明集》過去國內能看到的是上海中華學藝社和商務印書館影印本(后者收入《續古逸叢書》中),印數不多。去年,王曾瑜、吳泰和我三人,將宋本《清明集》加以點校。
就在點校的過程中,郭正忠同志告訴我們,他在北京圖書館善本閱覽室的目錄中看到有明刻本的《清明集》。根據他提供的線索,我們果然在北圖借到這個本子。這個本子共十卷,分官吏、賦役、文事、戶婚、人倫五門,宋本內容相當其中四、五、八、九四卷。
這個新的發現,啟發我們去思考,是否還有別的本子?關于《》,過去有些目錄書曾經著錄過別的版本,如姚際恒《好古堂書目》史部法令類就著錄“宋,十四卷,四本”《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一,子部法家類存目,《》十七卷,“輯宋元人案牘判語,分類編次”。但多年以來我們頭腦中形成了一個觀念:這部書既然有很高價值,如果有別的版本。早就會發現了,因此也沒有去尋找。這也可以說是一種惰性,應該引以為戒。北圖明刻本的發現,打開了我們的眼界。特別是卷首有一篇隆慶三年張四維的序言,說這個本子是從《永樂大典》中輯出的;而《四庫提要》存目所說的十七卷《清明集》,也是《永樂大典》本,卻比北圖本多七卷。我們決心查訪是否還有其它版本。
經過朱家濂、朱家源兩老的努力,我們同《全國善本總書目》的主編者之一冀淑英同志取得了聯系。承她熱情支持,告訴我們上海圖書館藏有明盛時選刻本十四卷《清明集》。又經王煦華同志聯系和介紹,并得到上海圖書館顧廷龍館長和陳君輝同志的支持,我們在上圖看到了十四卷本《清明集》,才發現北圖與上圖所藏為同一版本,但北圖本為殘本。書商為了掩蓋殘本的面目,做了許多手腳,抽走了卷首的類目,更換了封皮,用心良苦亦甚丑!
本站所收錄所有玄幻小說、言情小說、都市小說及其它各類小說作品、小說評論均屬其個人行為,不代表本站立場
Copyright © 2011-2021 云文學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作家協會 版權所有 上海作家俱樂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