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版殘序觀者藏書讀書中文觀者藏書讀書中文清明集名氏晦庵先生朱氏熹,字仲晦,新安人。
西山先生真氏德秀,字希元,建安人。
履齋先生吳氏潛,字毅夫,宣城人。
抑齋先生陳氏韡,字子華,三山人。
意一先生徐氏清叟,字直翁,建安人。
留耕先生王氏伯大,字幼學,三山人。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久軒先生蔡氏抗,字仲節,建安人。
庸齋先生趙氏汝騰,字茂實,三山人。
昌谷先生曹氏彥約,字簡夫,南康人。
滄洲先生史氏彌緊,字固叔,四明人。
西堂先生范氏應鈴,字旗叟,南昌人。
苕溪先生章氏良肱,字翼之,霅川人。
裕齋先生馬氏光祖,字華父,婺州人。
鐵庵先生方氏大琮,字德潤,莆陽人。
后村先生劉氏克莊,字潛夫,莆陽人。
自牧先生宋氏慈,字惠父,建安人。
雨巖先生吳氏勢卿,字安道,建安人。
丹山先生翁氏合,字與可,建安人。
秋崖先生方氏岳,字巨山,三衢人。
實齋先生王氏遂,字去非,鎮江人。
石壁先生胡氏穎,字叔獻,潭州人。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文溪先生李氏昴英,字俊明,番禺人。
浩堂先生翁氏甫,字景山,建安人。
廬山先生陳氏塤,字和仲,南康人。
桃巷先生劉氏希仁,字居厚,莆陽人。
立齋先生姚氏寶,字貴叔,延平人。
息庵先生葉氏武子,字誠之,邵武人。
臞軒先生王氏邁,字實之,莆陽人。
析類目錄戶婚門立繼十八條歸宗三條檢校三條女承分一條別宅子一條取贖八條違法交易九條墳墓九條庫本二條婚嫁十一條接腳夫一條戶絕一條分析一條孤幼四條遺囑三條義子一條爭業二十五條偽冒交易九條屋宇一條爭財二條離一條雇妾三條刻清明集敘左春坊左諭德兼翰林院侍讀蒲坂張四維撰曩余校錄永樂大典,于清字編見有清明集二卷者,皆宋以來名公書判,其原情定罰,比物引類,可謂曲盡矣。命吏錄一帙藏之。迨后校判字編,則見所謂清明集者,篇帙穣浩,不止前所錄,而前所錄者亦在其中。未諗二卷先行,后纂者并收之耶?將原為一書,或于其中撮錄之耶?顧其始末,不著作者姓氏,其詳不可考,然益足見古人用法權衡真錙銖必慎哉。因并錄置篋中。侍御盛君以仁將出按遼左,語政間偶及是編,取而閱之,謂讀律者必知此,庶幾讞擬不謬,遂攜入遼,為之校訂詮次,以镵于梓。盛君,余壬戌所舉士,嘗司理岐鳳,以無害稱,今觀其加意是編,其明慎于法可知已。
隆慶己巳八月朔日清明集后序清明集乃宋以來諸公判案之書,自真文忠公申儆官吏,訖于懲惡,凡為類十四,為目百余篇。笥藏中秘,世所希遘睹也。吾師鳳磐先生校永樂大典,自群集中表出之。歲戊辰,選奉命按遼左,辭謁先生,且乞教,乃手授是書。選避席卒業,拜以請曰:循是慎法,庶擬讞不謬,盍梓諸,嘉惠人人。先生許可,已自序其端,選亦何敢以僣贅。夫法以弼教,圣人之所慎也。孔子萬世儒學之宗,刪書而載呂刑之篇,贊易而系噬嗑賁豐諸卦之象,晚修春秋,說者為孔氏刑書,使得君師之位,當必施諸行事矣。三代而下,九章起于蕭何,而論相業者,輒以刀筆少之。世以刀筆少何也,儒者罕言法律之學,而湯周、羅吉之徒乃接踵于漢唐,茲無辜之所以吁天也。蓋天地以春生而止之于秋,然陽以生育長養為事,陰則積于空虛不用,而一元生氣,無時不存,故天地之大德曰生。君相者,體天地之好生以代理天下者也。明興,掃勝國之繁苛,著大明令以齊于前,復作大明律以申之后,每上一條,酌定惟謹,輕重比擬,克協厥中,自祖宗以至今日,圣君賢相,共相率循,不敢略有增損,可謂能體天地好生之德。而內外百執事,其役志于法律者尚鮮。呂刑曰;明清于單辭說,書謂明無一毫之蔽,清無一點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為哲人。清明集之作,義或肇于是乎。今觀集中于民詳于勸,于吏詳于規,大都略法而崇教,其忠厚好生,瀁然在目,不必履疆考政,當時之治,亦可想矣。先生時諧著作之庭,內典多所裁訂,又日侍經筵以資沃益,而乃于宋人判楮,手為集列如此,則于當代法程可知也已。他日贊吾君以共體天地之好生,而佐海內于禔福者,如執券矣。斯世斯民,不謂幸歟。時戶曹丁君誠,以軍儲餉遼,巡道劉君田,以憲臬僉遼,皆為先生所舉士,得相訂其訛以付梓人。刻既成,不知先生為然否,謹書以質之。時皇明隆慶三載冬月之吉。
賜進士第山東道監察御史門人燕山盛時選頓首撰。
作者名號對照(以今存書判之作者為限)一、有名可查者胡穎,字叔獻,號石壁。
蔡杭,字仲節,號久軒。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翁甫,字景山,號浩堂。
吳勢卿,字安道,號雨巖。
劉克莊,字潛夫,號后村。
范應鈴,字旗叟,號西堂。
吳革,號恕齋。
方岳,字巨山,號秋崖。
宋慈,字惠父,號自牧。
真德秀,字希元,號西山。
馬光祖,字華父,號裕齋。
王遂,字去非,號實齋。
姚寶,字貴叔,號立齋。
李昴英,字俊明,號文溪。
葉武之,字成之(誠之?),號息庵。
趙汝騰,字茂實,號庸齋。
王伯大,字幼學,號留耕。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史彌堅,字固叔,號滄洲。
方大琮,字德潤,號鐵庵。
二、無名可查或名字未能斷定者葉巖峰。
人境。
天水。
韓竹坡。
韓似齋。
葉提刑(提刑乃提典刑獄官簡稱)。
葉憲(疑即葉提刑)。
莆陽。
星渚。
陳漕增(轉運使陳增?)。
巴陵趙宰。
關宰瑨(知縣關瑨?)。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葉縣宰。
彭倉方(提舉常平彭方?)。
劉寺丞。
包宰。
趙知縣。
許宰。
潘司理。
鄧運管。
三、署官名或地名者建陽佐官。
建僉。
建倉。
通城宰。
主簿。
司法。
觀者藏書讀書中文刑提干。
僉廳。
婺州。
建倅。
附錄二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北圖藏元刻本)危教授論熊祥停盜危教授被盜,論盜者數人。續據尉司解到陳九自供為盜是實,又供系是熊祥教令為盜。饒細乙、舒九兩名亦供熊祥尋常實是停盜,累嘗使人為盜。當廳審問,與尉司所供無異。又各人稱尉司都不曾拷打,危教授亦不曾計囑。及追到熊祥,再喚人供對,都與前所供全然相反,并稱系是弓手黃友、徐亮在龍舟院打縛,又系危官人自行打勘。本縣照得陳九為盜,饒細乙、舒九供熊祥停盜,若非受打受賂,豈肯到官自行供通。及喚上醫人驗陳九被打痕損,果是曾經用椎打傷踝骨,并夾損手指分明。停人為盜與執人為盜,利害非輕。陳九傷損病患,且押下本保著家知管。饒細乙、舒九本無罪犯,特以所供前后不同,三名并押下本保著家知管。熊祥雖未知停藏著實,然前后詞訴不一,必是鄉里豪橫,徐亮、黃友輒將陳九等毆打,并寄收對,引追龍舟院僧行供對,并牒催未獲人,陳百乙放。
昨據危教授陳論被盜始末,本縣以寄居之家寓居村落,為盜所擾,不容坐視,遂牒官根捉,未獲間,又偶出捕蝗,親至危教授之家,見其所說被盜蹤跡,因及鄰人有熊祥者,平日豪橫,又與之互爭山地,意為盜之人乃熊祥教使。本縣又嚴切行下尉司根捉。續據危教授指名陳論之人三名,陳九等自出官辨析,本縣遂將三名押下尉司,根捉正賊。本縣所以厚于寄居,嚴于馭盜,可謂至矣!尋據尉司解到所押下三名具申供通因依,當廳審問,三名者歷歷通吐,略無隱諱。問之以尉司曾有箠楚,則曰無,問之以危教授曾有計囑,則又曰無。陳九親為盜者也,饒細乙、舒九不曾為盜,而言熊祥停盜者也,既無箠楚,又無計囑,何苦歷歷通吐如此,所以不能使人無疑也。再押下尉司審實,未幾而熊祥出官陳詞,遂就尉司取上所押下三名供對,尉司自合即時申解,郤執留所押下人,反申縣乞押下熊祥,就尉司根究。
尉司,捕盜官,而承勘乃屬于縣道,豈有反押詞人下尉司之理?此又所以不能使人無疑也。
及本縣再傳人追尉司承行人監解所押下三名,方始解到,及三人到縣,而所供盡與前日不同。又見陳九者羸瘐將死,令醫人看驗,則十指皆被夾損,腳躁亦被椎損。問三人前日所以吐供之由,則曰危四官人并弓手徐亮、黃友繃縛箠打,不勝其苦,便自誣服,非其本情也。
觀陳九之痕損,則箠楚之下,亦何求而不得耶!此又所以使人不能無疑也。又據熊祥供,危教授因強奪其山地不得,遂欲以停盜之罪加之。此邦之人以產業與人正行交易,及其起意誣賴,則是持出抵當,非正行交易也。立契交關領錢,管業經隔年歲,豈得無故謂之抵當?陳如圭先以山賣與熊祥,今又將賣與危教授,乃陳詞于縣,以為抵當,以此觀之,則危教授委是與熊祥有爭山之隙也。夫無所爭而論人以停盜,猶可言也;有所爭而以停盜之罪加人,此又甚使人不能無疑也。危教授之所恃以論熊祥者,但有三人可以為證,今三人皆已變其前說,則官司何以見其果為停盜乎?危教授必欲遍走諸司,置熊祥囹圄以重困之,張官置吏,亦止得據情按法,平理曲直,又豈敢以罪狀未明之人,置之囹圄,以快寄居之意乎!大抵此間之俗,凡居鄉者必須雜用霸道,以陵駕鄉閭,然后有以自立。雖士大夫未免為習俗所移,但縣道固難助人為霸道者也。熊祥停藏未明,押下本保知管,牒尉司追捉正賊,其陳九及饒細乙兩名到日喚上。黃友、徐亮輒將陳九毆打,各先勘杖六十,放,備申提舉使司及使州。
已具申后,因陳壽哩狀,經縣陳論,稱陳九因被危教授家捉縛打損身死,乞檢驗追究,備詞申解陳哩赴州供對,及具公札具申后。熊謙、熊漸共狀訴各居兄熊祥被危教授裝事加誣事,奉判于后。熊祥之事,三尺童子皆知其冤,便使真是教唆,亦因危教授誣告停藏,屈抑不平而發,況又未必非獄吏鍜煉之詞,其奔走憲臺,亦求脫免耳,情亦可憐。況二人乃其弟侄,罪不相及,恩赦之后,使府豈不寬宥,特以吏輩抑塞,未必為檢舉。今既有詞,身為縣令,不敢坐視,備申使州,乞照赦疏放。又據艾勝狀訴田圭、熊祥被危教授計囑尉司弓手,圍屋勾追,見今大禾成熟,乞監割事。奉判引差范慶、王亨同本保監收割,仍別備詞并公狀,再申使州。
曾知府論黃國材停盜轉運司送下黃景信論曾知府誣執其父黃國材停盜事,委本縣下州院監勘。尋引追上黃國材,囚系而神形鬼狀,去死無幾,又有黃四、李石五兩之贓,在州院身死,遂亟申州,取下本縣醫治,遂未見真,并稱所供皆出吏手,全無實情。拖照案據,又覆參考,乃有大可疑者。罪人入獄,事雖至微,必待推抵而后乃首服,豈有數人入獄,歷歷吐實,如出一口,略無異辭,一可疑也。數人為盜,錢、銀、官告直數百千,阿曾曾指蹤向道,乃獨得一中衣,二可疑也。黃國材果停盜,則必庇其所停之人,今乃自停而自捕之,三可疑也。樂安縣獄既能使數人歷敘其為盜之跡,而系縲數月,卒不得其的實銖兩之贓,四可疑也。阿曾,自首者也,郡追阿曾而與之對,乃逃匿不肯自出者幾兩月,敢于自首而不敢于供對,五可疑也。阿曾以九月初四日出官,未嘗言黃國材停盜,黃四之徒十九日至尉司,始供留贓以供其主人。
曾知府干人乃以十八日經州訴黃國材停盜,度其離樂安之日,乃十四、五間也,阿曾之所不言,黃四之徒之所未言,曾知府干人何所見而執黃國材以為停盜,六可疑也。聽獄而有以盡其情,雖置之死地而無憾,今其可疑者如此,又豈可堅執之為盜耶!加之平人,猶且不可,況其繼母之女之夫耶!以直為曲,以無為有,箠楚之下,何求不得。今觀黃景信初疑曾知府之以書請囑也,與呂檜數人互爭,以至縣庭,事之至微者也。呂檜之詞則曰黃三十男為見李元勵未敗,乘勢統帶五十余人,直入縣郭,各執器仗,分屯駐札,作亂謀反,公吏、百姓不敢行往,其敢于誣人乃至于此。白晝市之中,尚敢加人以不軌,則昏夜無人之地,欲誣執人以為盜,尚何憚而不為耶!如后之所告者為非,則前之所告者可知矣!以事跡考之,黃國材之在鄉曲,決非善良,此數人者亦皆破落之徒,曾知府之家亦委是被盜,顧其所失者不多,乃張大數目,以眩惑觀聽,又買求阿曾,以證實其事。然后堅執數人,加之以為盜之罪,卒之的實之贓既不可得,阿曾逃匿,不敢出官,則適以自見其為虛妄也。況此數人者,使真知曾知府所訴,亦不過竊盜耳,其事亦已該赦宥,今黃四、李石贓證未明,死于囹圄,黃國材、龍二十之徒系縲者半年,幸而得脫,死生未可知,而生計已蕩然,是亦足以快曾將仕誣告之志矣。張官置吏,亦豈敢曲狥寄居之意,而卒置數人于死耶!合將各人并押下樂安縣著家知管,帖縣根索真贓,方得著實。六名并召保。申轉運使司,取指揮,仍備申諸司及使州。
五月初一日,準轉運司判下黃景信狀訴曾知府宅誣告父黃國材停盜事,令本縣監勘。
本縣引上見禁人及拖照案牘,見得顯是誣告分明。黃國材與曾知府系是親戚,平時往來,不應一旦如此誣執。此是曾知府在鄉,平時倚恃豪橫,多有不法事件,每為黃國材所持,以致積怨,不知自反,乃因小小被盜,遂買誘婦人阿曾,誣執黃國材地客數輩,而因以并及其主人,把持樂安縣獄,必欲鍛煉,置之死地。本縣既承上司指揮監勘,見其委是無理,然以其系是寄居之家,不欲痛言其無狀,且為無辜之人略行開拆,已于五月初一日辰時具申轉運司及諸司訖。今來曾知府父子慮本縣從公勘斷,無以遂其誣告之志矣,乃占先復經轉運司,妄稱黃國材之男黃景信時復前來本縣謁見,先以私意相干。其敢于蔑視上司,肆行誣罔如此,以監司委送,尚敢如此把持,則其在鄉曲尚何忌憚。今觀其前后狀詞,一則曰近上寄居,二則曰近上寄居,此在他人言之則可,豈有父母之邦,輒自呼為上寄居,以陵駕父兄族黨乎!黃國材之妻,曾知府繼母艾氏前夫之女也。在禮,繼母如母,父母之所愛,亦愛之。
艾氏雖再嫁,曾知府之父豈不愛其前夫之女乎?況黃國材與曾知府認為親戚,情義不薄,今乃一旦誣以停盜,而欲置之死地,則不復有念其繼母之心矣!今觀其豚犬不肖之子;畫為宗枝圖,曾知府之父有九子,乃別而言曰,四位董夫人所生,五位艾氏所生,蓋知府欲別其非艾氏所生也,如此則真有不母其繼母之心矣!又曰繼母艾氏先嫁編氓胡家,而生阿胡,嫁黃國材為妻。編氓云者,以其不得齒于士大夫之族,賤之之辭也。娶所以配身也,曾知府自以其父娶編氓之妻,則亦自賤其父矣!夫為人子,而不母其母,不父其父,士大夫所為,恐不如是。使古之君子斷斯獄也,將以停盜者為重乎?抑以不孝于父母者為重乎?況如本職前狀申述,則數人者,決非為盜,而黃國材決非停盜者也。雖曾知府狀詞,皆稱干人,而其豚犬不肖之子,亦嘗出官供對,然嗾之者,乃曾知府也。今乃恐其蹤跡敗露,妄以為黃景信屢來本縣相見,先以私意相干,又足以見其專以誣告把持為事也。今欲乞臺判立嚴限,下行本州,追上自首人阿曾,窮究其妄告為盜之罪,追上曾將仕,窮究其妄稱黃景信曾來相見之跡。如使兩人情愿出官,所告得實,則黃國材自當斷配,本職不合與外人交通關節,亦甘伏按治。如阿曾、曾將仕懼罪不出,所告非實,亦欲乞將曾知府父子申奏朝廷,重加懲戒,以為士大夫敢于陵駕鄉里者之戒,而黃四、李五無辜致死之冤,庶得少伸于地下矣!申本州及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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