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書庫 > 外國文學 > 外國小說 > 愛倫坡短篇小說選集(書號:1017)

第二十章

  杜邦仔細地讀完我摘錄的資料,說:“不用我說你也看得出來,這個案子比莫格街兇殺案復雜多了。雖然此案的手段十分殘酷,但它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犯罪。正因為如此,人們認為這個案子容易破。其實,也正因為如此,這個案子才真正地不容易破。出于這一點,一開始警察局認為不必懸賞,以為局長大人的部下可以馬上查明來龍去脈。他們能想象出兇殺的方式——種種的方式。他們能想象出兇殺的動機——種種的動機。由于這許許多多的方式和動機都是說得通的,他們便想當然地相信了其中的一種方式和動機。以假當真,以為很容易,干起來就難了。因此,我認為,一個人若是憑著自己的智慧來探求事情的真相,那么他就應該具有超于常人的見地。在這類案子中要問的不是‘發生了什么?’而是‘發生的事情中有哪些是以前沒發生過的?’對于頭腦訓練有素的人,‘不同尋常的情況’正是打開成功之門的鑰匙。根據圓木門發現的尸體狀況來看,咱們大可不必為自殺或他殺去費心。有人認為死者并不是瑪麗。羅杰,可是警察局懸賞捉拿的卻是殺害瑪麗。羅杰的兇手,咱們同警察局長達成的協議也是查出殺害瑪麗。羅杰的元兇。你我都很了解局長為人,不可對他過于相信。如果咱們從那具尸體著手查起,最后查出一個殺人兇手,卻發現那具尸體其實不是瑪麗的。或者,咱們假定瑪麗仍然活在人世,以此作為調查人口,最后找到好端端的她。這兩種情況不論哪種,咱們都是白費力氣、因為這樣一來,局長先生不會給錢了。所以,即使不是為了伸張正義,僅僅為自己著想,咱們首先要做的也必須是驗明尸體的正身,看死者是否就是失蹤的瑪麗。羅杰。”《星報》的觀點對公眾輿論很有影響,這家報紙自己也認為自己的觀點很重要。但在我看,那篇文章中的定論不過是作者的一片熱心而已。咱們應該牢記一點:報紙的目的,一般來說并不是想探討事情的真相和原因,而是想炮制一種觀點,制造出一場轟動來。當探討真相與制造轟動兩者不相矛盾時,新聞界才愿意探討事情的真相。一家報紙,如果只提出普普通通的看法,它不會得到大眾的青睞。只有觀點同普通的看法大相徑庭時,才被大眾認為深刻。推理與文學頗為相似,只有發些驚人之論才會立刻受到普遍贊賞。其實,不管推理還是文學,故發驚人之論都是最低層次的東西。“我說這話的意思是,《星報》聲稱瑪麗。羅杰仍活著,是故作驚人之論,作夸大性的渲染,以嘩眾取寵來吸引讀者。咱們來分析分析該報觀點中的幾個頭緒,且不管它一開始就表現出的先后矛盾。”作者的第一個目的是要表明,從瑪麗失蹤到發現浮尸,這中間時間很短,所以尸體不會是瑪麗的。

  于是這位推理者故意將這段時間縮小到最小程度,一開始即作臆測,說:“如果瑪麗果真慘遭殺身之禍,那么認為兇手動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將尸首拋入河中,則是講不大通的。‘咱們自然要問:為什么?認為姑娘離家五分鐘后即被殺害,這為什么講不通?認為謀殺是在那天的某一時間發生的,這為什么講不通?任何時候都可以有殺人案發生。只要兇殺是在星期天早9點到晚:45之間的任何一刻,兇手就有足夠的時間’在午夜前將尸首拋入河中‘。所以,作者的這一臆測等于是這樣的:兇殺案根本就不是發生在星期天。如果允許《星報》這樣臆測的話,那么便無異于允許它胡猜亂測了。可以想象,撰文者的腦子在根深蒂固地這樣想,’如果瑪麗果真慘遭殺身之禍,那么認為兇手動手很早,得在午夜前將尸首拋入河中,則是講不大通的。而如果同時還認為,午夜之后尸體仍未拋到河里,這也是講不通的。‘——這句話看起來很矛盾,但其實并不如登在報上的那句話那么荒謬。”杜邦繼續說:“假如我只想駁斥《星報》這一觀點,以上一番評論就夠了,事情到此為止。然而想在的任務不是評論《星報》文章,是查出事實真相。《星報》中的那句話表面上看只有一個意思,但它有潛臺詞,我們要了解作者欲說未說的那些話。作者是想說:無論兇殺案發生在星期天的何時,無論是在白天還是在夜晚,兇手都不會冒險在午夜之前將尸體弄到河邊。我認為作者這種看法是不對的。作者認為,兇殺案發生在這么一個地方,兇手就必須把尸體拖到河邊去。其實兇殺也可以就發生在河邊,或干脆發生在河上。這樣一來,就可以在那一天的任何時間,不論是白天還是晚上,拋尸入水,因為這是一種最使捷的方法。”《星報》作者認為,如果尸體是瑪麗的,那么它在水中浸泡的時間就非常短暫。這樣,他大大縮小了推理范圍,使其適合自己需要。他接著又說:“經過證明,溺水者之尸體,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拋入水中的尸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上水面。即使用一門大炮轟擊一具浸泡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尸體,強使其浮出,但事過之后,它又會重新沉下去。’除了《箴言報》外,巴黎的各家報紙都默認了這一觀點。而《箴言報》則極力駁斥‘溺水者尸體’這一段,列舉了五六個實例來說明溺水者尸體浮起不必用《星報》所說的那么長時間。不過《箴言報》想用幾則特殊例子駁倒《星報》的總論點,有點不太聰明。即使它舉出的不是五個例子,而是50個尸體兩三天就浮出水面的例子,這些例子對《星報》聲稱的‘自然規則’來說,也只能算是例外。只要承認這一‘自然規則’(《箴言報》沒去否定這一‘規則’,只是強調有例外),《星報》的論點就依然十分有說服力。”你一定會馬上明白,若想駁倒《星報》論點,首先要駁倒《星報》提出的“自然規則‘。因此,必須先討論討論這一規則。人的身體與塞納河的河水比重差不多,既不比河水輕,也不比河水重。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一個人身體的浮力,等于其排水量。骨小脂多者的身體,一般比骨大肉瘦者的身體比重輕,女人的身體一般比男人的身體比重輕。

  河中之水的比重有時是要受海上涌來的潮水的影響的。不過,即使不考慮海水的困素,也還是可以說,在淡水中也極少有誰的身體會沉下去的。落水者差不多都可以浮出水面,只要他肯把自己全部浸于水中,使身體的排水量達到浮起自身的程度。不會游泳者在水中最好采取陸地上走路時的那種直挺挺的姿勢:頭盡量向后仰,浸于水中,只讓鼻子和嘴露出水面。這樣一來,準可以毫不費力地漂浮。然而,人體的體重與其排水量很不容易保持平衡,一不小心,其中之一就會超過另一方。比如說,伸出一條胳膊,胳膊失去了水的托浮,變成了額外的重量,頭也就隨之沉下去了。而如果借助一塊小木頭的浮力,頭就可以完全探出水面,四下張望。不會游泳的人在水中掙扎時,手總是往上舉,而頭則總想象平常那樣直伸著,結果鼻子和嘴都浸入水中。當他在水中掙扎著呼吸時,水就進入了肺里,與此同時大量的水也進入了胃里,胃里和肺里本來都是空氣,現在灌滿了水,重量就發生了變化,整個身體比以前重了。一般來說,這增加的重量足以使人體沉下去。可是如果是骨小脂多的人,卻不致沉下去。所以,這類人即使淹死了,依然會浮在水面上。”尸體一旦沉到河底,會一直留在那里,直到由于某種原因,它的比重變得再度輕于水。尸體腐爛會造成這種結果。腐爛會產生氣體,氣體充滿了細胞組織和五臟,使全身呈現可怕的腫脹。隨著氣體越充越多,尸體的體積也越變越大,但重量卻未增加。這樣一來它的比重就比水輕了,尸體便浮出水面。但是腐爛是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的,有的因素使腐爛加快,有的因素使腐爛減緩。季節的冷暖、水的純度和礦物質的含量、水的深淺和流動狀況、尸體本身的體溫、死者生前有無疾病,所有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尸體的腐爛速度。所以,很難準確斷定究竟需要多長時間尸體才會因腐爛浮出水面。有時它可能一個鐘頭就浮出來,有時則可能根本浮不上來、某些化學液體可以使尸體永不腐爛,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除了腐爛之外,胃里的蔬菜等物發酵也會產生氣體,別的臟器里可能也會由于這樣那樣的原因而產生氣體,致使尸體因充氣而浮出水面。朝尸體放一炮,只會造成一些震動,強使尸體脫開水底松軟的泥土,這時其它因素產生的效果就會使尸體浮起來。震動也會消除部分腐爛組織的粘性,使內臟在氣體的作用下膨脹。把這一問題整個道理弄明白之后,就可以方便地用它來檢驗《星報》的說法了。它說,’經驗證明,溺水音之尸體,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拋入水中的尸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這段文章現在看來是極為矛盾和不合理的。經驗并沒有證明“溺水者之尸體‘需要六至十天才會因嚴重腐爛而浮出水面。無論是科學還是經驗,都告訴我們,尸體浮出水面的時間無一定規。此外,如果用炮轟擊尸體,強使它浮出水面,再不去管它,它也不會重新沉下去’,除非尸體已極度腐爛,尸體里面的氣體已經逸出。但是請你注意,‘溺水者之尸體’和‘暴力致死后立即拋入水中的尸體’,二肴是有區別的。文章作者雖然也承認這種區別,但卻把二者歸為一類。我剛才已經說過溺水之人為什么會比水重。我也說過,一個不會游泳的人,只有當他掙扎把胳膊伸出水面,腦袋在水下呼吸,致使小擠走了肺中的空氣,他才會往下沉。但是‘暴力致死后立即拋入水中的尸體,卻不會這樣地掙扎和呼吸。因此,對于這樣的尸體來說,通常的自然規則是,尸體根本不會沉下去。《星報》顯然忽略了這一事實。等到尸體極度腐爛的時候,即肉在巨大的壓力下脫離了骨頭的時候,我們才看不見尸體。”

  現在咱們再來討論討論《星報》的另一個觀點:尸體可能不是瑪麗。羅杰的,因為照它看來,剛剛過了三天,尸體怎么會浮上來呢?她是一個女人,即使是淹死的,也有可能沉不下去。即使沉下去了,也有可能在24小時內重新浮上來。但是并沒有人認為她是淹死的。如果她是被害后才拋下水去的,那么隨時都有可能發現她漂在水面。《星報》又說:“如果死者遇害后,尸體一直放在岸邊,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扔下水,那么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跡了。’這句話乍看起來很難辨出推理者的用意,其實推理者是預料到別人會對他的觀點提出反駁,即,尸體在岸上放了兩天,迅速腐爛,比沉在水里腐爛得還要快。他認為,如果此具尸體是這樣的話,它有可能星期三就會浮出水面。他認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才會這時漂浮。于是他趕緊指出尸體并沒有放在岸上,因為,如果放在岸上的話,”那么在岸上就可以發現兇手的痕跡了。“你對這一推論一定也感到好笑,尸體放在岸上的時間長短,怎么會增加兇手的痕跡呢?你不明白,我也不明白。”這家報紙接著說:“何況,如果事情真象大家所想的,是樁兇殺案,那么殺人兇手也太蠢了些,拋尸時居然不系重物,在當時系重物本是一件舉手之勞的事‘。你看,這種思維邏輯有多么混亂可笑!包括《星報》本身在內,沒有一家報紙說這具尸體不是兇殺致死,因為暴力留下的痕跡太明顯了。推理者的目的是想說尸體不是瑪麗的,他想證明瑪麗并未被殺——而不是想證明尸體的主人并未被殺。然而他的這番評論只能證明后面一條。尸體上未系重物,兇手拋尸時理應系重物,所以尸體不是兇手拋入水中的。作者只證明了這一點。他甚至沒探討死者究系何人。《星報》不遺余力地論述,只不過是否定了它剛剛承認的事實。它說:”我們完全相信,打撈上來的這具尸體是一位被謀殺致死的女性。’“這并不是這位推理者自相矛盾的唯一例子,他總是不自覺地做出有悖于自己論點的推論,我已經說過,他的目的很明顯,是盡可能縮短從瑪麗失蹤到發現尸體這一段的時間長度。可是他卻總是強調:姑娘離開母親家后,就再沒有人看到過她。他說:”我們沒有證據說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點鐘以后瑪麗。羅杰仍在人世。‘由于他的觀點顯然是片面的,他至少應該不提這一問題。假如真有人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見到過瑪麗,那么時間長度就又大大縮短了,而根據他的理論,尸體是女店員的可能性也就大大減少了。可是說來有趣,《星報》是由于充分相信這樣說可以加強自己的論點,所以才堅持這樣說的。“咱們再讀一讀該報對博韋辨認尸體的看法。關于胳膊上汗毛的描寫,《星報》顯然是信口雌黃。博韋先生不是傻瓜,絕不會一上來就看汗毛,僅僅憑胳膊上的汗毛就斷定死者的正身,每個人的胳膊上都有汗毛。《星報》文中所說的話非常含糊籠統,這正好暴露出它在篡改證人的證詞。證人一定說到了汗毛的某種特別之處,準是在顏色、疏密、長度等狀況方面有什么特別之處。”《星報》還說:“她的腳很小——其實女人的腳都是很小的。她的吊帶襪不成為任何證據,鞋子也不成為任何證據,因為吊帶襪和鞋子都是市場上成批出售的。她帽子上的假花當然也屬于上述情況。博韋先生堅持指出的一件事是,死者吊帶襪上的吊鉤是翻轉過來的,往下移了一些。這其實也說明不了什么問題,因為婦女大都不在商店里試吊帶襪,而是買一雙回去,如果不合適就再將吊鉤調整。’

  從這段文字中不難看出,作者絕不是在認真推理。如果博韋先生在尋找瑪麗尸體時發現一具女尸,這具女尸在體格和外貌上都與失蹤的姑娘差不多,那么他不必多考慮死者的穿戴,盡可放心地認為自己已經找到了瑪麗的尸體。如果除了體格和外貌相似外,他又在尸體的胳膊上發現了特別的汗毛,與瑪麗生前他所看到的汗毛一樣,那么他對這一辨認的準確性就更有把握了。汗毛越具特殊性,他的辨認準確性就越大。如果瑪麗的腳小,尸體的腳也小,那么死者就是瑪麗的這一可能性便又增加了——不僅僅是以算術級增加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死者的鞋子與她那天失蹤時所穿的鞋子一樣,盡管這種鞋子可能是‘成批出售的’,那么死者是瑪麗的可能性就幾乎達到了無疑的地步。有些東西本身并不足以作為辨尸證據,但通過它與其它證據相吻合,便構成了確鑿的證據。比如說,死者帽子上的花與失蹤姑娘帽子上的花是一樣的,花兒每增加一朵,證據的可靠性就增加幾倍。證據可靠性的增加,不是象做加法那樣相加,而是象做乘法那樣百千相乘。現在再來看看死者的吊帶襪,這雙吊帶襪同瑪麗生前穿的一樣,這點倒沒什么。但是這雙吊帶襪的吊鉤翻轉過來,因此變緊了,而瑪麗離家時,她的吊帶襪也是吊鉤翻轉,收緊過的,這一點便變成確鑿無疑。《星報》對縮緊吊帶襪的解釋,只能說明它堅持自己的錯誤觀點而已。吊帶襪是有彈性的,翻轉吊鉤,這本身就不尋常,自身可以變長變短的東西,當然不需要借助外力來調節長短。瑪麗用翻轉吊鉤的方式收緊吊帶襪,那準是因為某種偶然的情況。所以,單單吊帶襪本身就足以證明死者系瑪麗。但是說死者就是瑪麗,這并不是因為死者穿有瑪麗的吊帶襪,或穿有瑪麗的鞋子,或戴有瑪麗的帽子,或帽子上有瑪麗戴的花,也不是因為死者的腳同瑪麗的大小相仿,或胳膊上有特殊的記號,或身材與外貌酷似瑪麗,而是困為死者具有所有的這些特征,正所謂樣樣齊全。在這種情況下《星報》的編輯大人還真的懷疑死者就是瑪麗,他實在就沒必要請律師為證人做心智狀態調查了。他認為從律師們的閑談中拾些牙慧,拉大旗作虎皮,為明智之舉。其實,律師們大都是法庭成見的應聲蟲。我要在此說明,有許多事物雖然不被法庭承認為證據,只要有有識者認可便是最好的證據。因為法庭只講事物的普遍性,根據已被大家公認并且已成為文字的原則辦事,而不講事物的特殊性,根據特殊的情況來辦事。法庭墨守成規的作風,以及不具體事情具體分析的態度,形成了一個固定模式,即:在任何一段相關聯的時間中,最大程度地獲得可獲得的真相。從總體上看,這種模式是明智的。但是在許多單個的案子中,這種模式卻會產生錯誤。”至于說博韋值得懷疑的那段,只應對它嗤之以鼻。你已經充分調查過這位好好先生,他是個愛管閑事的人,人挺浪漫,心眼兒不多。大凡這樣的人,遇上刺激的事情,會有點舉止失措,引起神經過敏者或別有用心者的懷疑中傷。

  根據你的報刊摘錄看,博韋先生同《星報》編輯私下交談過幾次,他不管那位編輯對案情的看法,把自己的意見一古腦提出來,說尸體肯定就是瑪麗的。這使編輯先生大為不快。《星報》說:“他堅持說尸體是瑪麗的,但是除了上述的證據外,他再拿不出別的證據來使人相信他所做的辨認了。‘現在且不評論《星報》所說,只說說這一點:在這類案子里,某人對某事極為了解,因此對某事深信不疑,但他卻完全可能說不出一個簡單的道理,使別人也相信他的深信不疑是有根據的。辨認人的事情尤為如此,沒多少道理可言。每個人都認得出自己的鄰居,然而卻很少有誰能說出他認出領居的道理。博韋先生對自己的辨認深信不疑,這完全是正常的。《星報》編輯大可不必為此生氣。”我覺得,用’浪漫而好管閑事‘來解釋博韋的可疑行徑,要比作者所推論的’博韋有罪‘合理得多。一旦接受這種’度人以善‘的解釋,就不難理解鎖孔上的玫瑰花、來客留言牌上的’瑪麗‘、’將死者的男性親屬擠出此案‘、’反對家屬看尸體‘、囑咐B太太在他本人回來之前不要同警察談話,以及’他決心自己獨攬此案進程、不容別人插手‘之類的事情了。依我看,博韋肯定是瑪麗的追求者之一,瑪麗曾對他賣弄風情,而他則想讓人們認為他與瑪麗有極為密切的特殊關系。對此我不想多說。至于瑪麗的母親及親人對瑪麗之死所持的冷淡態度,如果他們真的相信尸體是瑪麗的,那么漠不關心當然就不合情理了。不過有關的證據已經將《星報》的這一說法完全駁倒,他們對瑪麗之死并不是麻木不仁,漠不關心。現在咱們姑且認為’尸體身份‘的問題已經解決。且認為尸體就是瑪麗的,然后再一步步往下分析。“我插嘴問道:”你對《商報》的觀點如何看法?它的觀點比其它報紙的叫喊值得注意得多。它所做的推論是尖銳而又有一定學術性的。但是它所依據的前提在兩點不夠準確。《商報》想說明,瑪麗出家門不遠就被一伙流氓劫持。它說:“瑪麗是一個大眾都認得的女子,如果她走過三個街區,那么就不會沒有人看到她。’這是一個久居巴黎之人所持的觀點,他用自己的知名度與這位‘香水女郎’的知名度相比較,于是馬上認定,瑪麗在街上走同他在街上走一樣,會碰上認識的熟人。這種論點若要成立,前提必須是瑪麗一定要象那位官員一樣在自己特定的熟人多的街區之內。然而瑪麗的出門行走,總的來說可能是沒有規律的。在她最后一次出門的時候,咱們幾乎可以這樣說,她走的路線并不是她常走的。《商報》所認為的那種瑪麗會象別的名人一樣被人認出,這種兩個人的完全相似,只有在兩個人都橫穿全市時才會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個人的熟人相等,那么他們也就有同樣的機會遇到同樣多的熟人。我個人認為,如果瑪麗在某一時候上街,在從她家到她姑媽家的許多路線中揀一條去走,那么她不僅可能,而且大有可能沒碰上一個熟人。這類問題應該這樣看:即使巴黎最有名的人,他的熟人,在巴黎的總人口中也只是滄海一粟。”不論《商界》的觀點看上去多有說服力,只要一考慮到這位姑娘出門的時間,這種說服力就大大減少了。

  《商報》說:“她離家出門時,正是街上人多的時候‘。其實井非如此。那是上午9點鐘,上午9點鐘確實正是街上人多的時候,但星期天例外。星期天的上午9點鐘,人們大部在家里準備去教堂。善于觀察的人都會注意到,每個安息日,從早上8點到10點鐘,城里格外冷清。10點到點鐘街上就熙熙攘攘了。但9點鐘卻沒有多少人。”還有一處也可以看出《商報》的觀察不仔細。它說:“兇手將這個可憐姑娘的裙子撕下70公分長、30公分寬的一條,綁到了她的下巴底下,繞到腦袋后面。兇手這樣做可能是為了防止她喊叫,由此看來,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咱們回頭再分析這種論斷是否有根據,不過編輯用‘兇手是沒有帶手帕的’這句話,是想表明兇手屬于流氓中最下等的。然而,他所說的這種人,即使不穿襯衣,也總是帶手帕的。你應該也已注意到。近年來,十足的下流痞也總是身帶手帕的。”我問道:“怎么看《太陽報》的文章呢?”“極為可惜此文的作者生下來時不是一只學舌的鸚鵡,如果是,他肯定會成為同類中的佼佼者。他的文章不過是把那些已經見報的看法重復一遍而已。他勤奮可嘉,把各家報紙上的觀點收集到一起。他說:”這些物品在那里顯然已經至少三四個星期了。現在可以肯定地說,兇殺現場已被找到。‘《太陽報》在文中重述的這些事實,根本無法消去我對這一問題的懷疑。現在必須先看看其它方面的調查。你一定注意到,驗尸是很草率的。當然,死者的身份問題很好確認,但是還有其它問題也需確定。死者是否遭過搶?她出門時是占戴有珠寶首飾?如果戴了,那么發現尸體時珠主首飾還在嗎?這些問題非常重要,可居然沒有這方面證據。

  還有一些問題也很重要,必須親自調查這些情況。圣尤斯達西自殺案也要重新調查。雖然我并不懷疑他與瑪麗之死有關,可還是要一步步把事情弄清楚。他交給警察局長的那份關于他星期天行蹤的具結書,也得查查說的是不是實話。這類的具結書很容易被弄得神神秘秘的。不過,如果圣尤斯達西在具結書中所言全是實話,咱們就可以不再去調查他了。他自尋短見,確實很有些可疑,但只要他在具結書中沒有撤謊,那么即使他有關聯,也可以理解。咱們不必多在他身上下工夫了。我的想法是,咱們且不去管這樁慘案中的各種內部因素,而從外往里攻。進行這類調查時,人們往往只顧研究直接證據,而全然不管那些附帶的細節。這是一種錯誤。法庭審理案件時也常常失當,它只對明顯有關的事情進行查證、討論。實踐和正確的理論表明,真相大部來自那些看起來似乎無關的事。根據這一原則,現代科學才總是考慮偶然性因素。人類知識的歷史始終表明,無數重大的發現都是通過不重要的偶然事件實現的,歸根結底為了科學的不斷進步,必須盡量留有余地,允許意想不到的發明通過偶然機遇來實現。以想象為基礎,這已是人們常做的事情了,人們已經承認意外事件是基礎結構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機遇是一件完全可以計算進去的因素。我們甚至可以用數學公式去計算那些未曾斯待、未曾想象的東西。“我重申一遍,真相大部來自細枝末節的小事。這不僅是事實,而且涉及到了重要的原則。在本案中,我就是要本著這種原則,先不去調查那些人們已調查了好久卻毫無收獲的重點線索,而去研究與其相關的環境證據。你去核實那份具結書,而我再范圍更廣泛地看看報紙資料。到目前為止,咱們只是弄清楚了調查范圍。說真的,如果我廣讀報紙之后,仍無調查方向,那就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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