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零〕此條御覽服章部有兩引,分見卷六八七、卷六九一。
〔八一〕漢書百官公卿表注、三輔黃圖卷二、后漢書光武帝紀注均無“令”字。又后漢書和帝紀注作“公車令一人”。
〔八二〕三輔黃圖卷六作“未央宮六廄”。
〔八三〕漢書百官公卿表注作“分置北邊、西邊”。
〔八四〕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八五〕據初學記卷一二引補“與”字。又初學記引書作漢官。
〔八六〕“家丞”原作“家乘”,諸本后漢書皇后紀皆作“家丞”,故據以改。
〔八七〕諸本后漢書鄧晨傳注均引作“私府長、食官長、永巷令”,故據以改補。
〔八八〕類聚卷四九、御覽卷二三二“一日”均引作“百”。又史記平準書、漢書食貨志亦作“累百巨萬”。孫輯作“一日”,恐非。
〔八九〕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之文,“又改”上引有“后”字。
〔九零〕影宋本御覽卷二三六“少藏”引作“小藏”。
〔九一〕影宋本御覽卷二二九即引作“甘肥”。
“字。?〔九二〕據御覽卷九七八引補”
〔九三〕“宮”原誤作“官”,據后漢書桓帝紀注引改。續漢志亦作“守宮令”。
〔九四〕續漢志補注、晉書輿服志“金取”上均引“說者”二字。
〔九五〕晉書輿服志、初學記卷二六、御覽卷二一九“目”均引作“
口”。
〔九六〕御覽卷六八八“乃知”下引有“昔”字。
〔九七〕書鈔卷五八“問”上有“帝”字。
〔九八〕初學記引作漢官。
〔九九〕后漢書獻帝紀注、御覽卷二一九均無“坐”字,通典職官正文亦同,據刪。
〔一零零〕日本廣池本唐六典引作漢官。
〔一零一〕孔本書鈔卷五八“可正”引作“國正”。
〔一零二〕初學記卷一二、御覽卷二一九均作漢官之文,而其下以小字引應劭注曰:“以青規地曰青蒲。”文與漢書史丹傳應劭注同。據此疑“漢官”或系“漢書”之誤。
〔一零三〕孔本書鈔卷五八引作“刁存”;初學記卷一二作“方存”,與陳本書鈔同;御覽卷三六七則作“乃存”。本輯從御覽卷九八一、又卷二一九,作“?存”。按:刁、方、乃三字形近易訛。嚴可均稿有案曰:“野客叢書二十五作”刁協“。案:刁存是也。刁協晉人,誤。”嚴說近是。
〔一零四〕類聚卷一七“上出”作“帝賜”。又“與含之”三字書鈔卷五八引作“教令含之”,類聚卷一七、御覽卷三六七作“令含之”,初學記卷一二、御覽卷二一九作“使含之”。諸引各異。
〔一零五〕御覽卷九八一“視”作“?”。?,古視字,見玉篇。
〔一零六〕孔本書鈔卷五八、文選恩幸傳論注皆引有“黃門”二字,孫案非。
〔一零七〕后漢書獻帝紀注作“應劭曰”,未著明出何書。而同注中前兩處引文明言出自漢官儀,此引不作“又曰”,疑非漢官儀之文。
〔一零八〕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一零九〕漢書張釋之傳注引如淳曰:“漢注貲五百萬得為常侍郎。”據此疑書鈔原引“五”下脫“百”字。
〔一一零〕孔本書鈔卷五八“各一人”下引有“官無員”三字。初學記卷一二引作“官并無員”。
〔一一一〕孔本書鈔卷五八、初學記卷一二“并”皆引作“夾”。
〔一一二〕據初學記卷一二引補“常”字。又初學記引作漢官之文。
〔一一三〕后漢書桓帝紀注引作漢官。
〔一一四〕“綱紀”兩字誤倒,據原引以改。
〔一一五〕據唐六典卷一、御覽卷二一零補“者”字。
〔一一六〕據唐六典卷一、御覽卷二一零補“大夫”及“令”字。
〔一一七〕初學記卷一一引作漢官。
〔一一八〕唐六典卷一“傳”下有“呼”字。
〔一一九〕孔本書鈔卷五七引作漢舊儀,孫輯從陳本。然此引與初學記卷一一引漢舊儀之文基本相同,疑當以孔本為是。
〔一二零〕初學記卷一一引作“營劭”。然考之后漢書,既無營劭,也無營合。按續漢百官志注昭案曰:“獻帝分置左、右仆射,建安四年以榮邵為尚書左仆射是也。獻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贈執金吾。“”又按魏志賈詡傳注引獻帝紀有“司隸榮邵”。唐六典卷一亦引作“營邵”。據此則“營劭”、“營合”均系“營邵”之誤。孫輯從文選注,非。
〔一二一〕類聚卷四八引作“龍,命汝作納言,朕命惟允”,與尚書舜典原文最切近。
〔一二二〕點校本后漢書光武帝紀注據東漢書刊誤補“常”字,甚是。續漢百官志即作“常侍曹尚書”。今據補。
〔一二三〕據初學記卷一一改“一”作“人”。又其引作漢官之文。
〔一二四〕“袁紹檄豫州注”系“為袁紹檄豫州”之誤。
〔一二五〕初學記卷一一僅一引,孫注誤。
〔一二六〕初學記卷一一引作漢官。
〔一二七〕廣池本唐六典卷一考訂曰:“鄭氏通志略引漢官儀,”史“下有”籀“字,六典脫之。”甚是。通典亦作“史籀篇”,孫注誤。
〔一二八〕唐六典卷一“受書”引作“受事”。
〔一二九〕孔本書鈔卷八五引作漢官典儀。孔廣陶按:“”典儀“當作”典職“。本鈔六十諸尚書左右丞篇引,正作”典職“。”又御覽禮儀部亦引作漢官典職。孫輯乃沿陳本之訛。
〔一三零〕初學記卷一一“夜”上引有“晝”字。
〔一三一〕此上書鈔卷六零、初學記卷一一均作漢官典職之文,且“
以”上皆引有“或”字。按通典職官、唐六典卷一、錦?萬花谷前集卷一二均有“或”字,御覽偶脫之。
〔一三二〕據御覽卷二一五、初學記卷一一引補“熏”字。又初學記卷一一“端正”下有“妖麗”二字,“香爐”下有“香囊”二字,與他引異。
〔一三三〕孔本書鈔卷六零仍引作“賜服”,下又引“赤管大筆”等十字。孫輯乃從陳本。
〔一三四〕初學記卷一一兩引此條,孫輯脫注。
〔一三五〕影宋本御覽作“北宮二作”,孫輯所據本誤。
〔一三六〕初學記卷二一敘事引作漢書,事對中引作蔡質漢官。又御覽卷六零五亦作漢官典職之文。孫輯引誤。
〔一三七〕廣池本唐六典作“尚書郎曹”。
〔一三八〕“明帝”原誤作“武帝”,據書鈔卷六零改。
〔一三九〕唐六典卷一“都座”作“都堂”。而宋書百官志作“都坐”,言本漢舊制。
〔一四零〕初學記卷一二末句下尚引“休有烈光”四字。
〔一四一〕初學記卷一二“曰”作“名”。御覽卷二二七則作“名曰”。
〔一四二〕“柱”原誤作“之”,據初學記卷一二、又卷二六、御覽卷六八五引改。又初學記卷一二“為柱”下有“言其審固不撓”六字。御覽卷二二七、又卷六八五亦同。
〔一四三〕御覽卷二二七“觸”上有“主”字。御覽卷六八五又引作“主觸不直”。而初學記卷二六則引作“性觸不直”。主、性形近易訛,疑此引“觸”上脫“性”字。
〔一四四〕影宋本御覽卷二二七正引作“秦”。
〔一四五〕“服食部”系“器物部”之訛,且當注明有兩引。
〔一四六〕北圖藏明版錦?萬花谷兩“柱史”皆作“柱后”,“冠”作“柱”。孫氏所據本誤。
〔一四七〕左傳正義卷二六成公九年疏引漢官儀首句作“法冠,一曰柱后冠”。
〔一四八〕孔本書鈔卷六二引有“固”字,又“橈”作“撓”。
〔一四九〕初學記卷一二引作漢官。
〔一五零〕續漢志補注有兩引,孫輯脫注。
〔一五一〕影宋本御覽卷二三七引有“人”字。
〔一五二〕續漢志補注引作“光滿道路”,下尚有“群僚之中,斯最壯矣”八字。
〔一五三〕孔本書鈔卷五四引作漢舊儀。
〔一五四〕該出處當作廣韻下平聲卷二鹽二十四注。
〔一五五〕“曰”原作“者”,據文選齊敬皇后哀策文注而改。
〔一五六〕“長信少府”、“長樂少府”原誤倒,據后漢書皇后紀注改正。
〔一五七〕“其非”原亦誤倒,據后漢書班彪傳注改正。
〔一五八〕沈家本諸史瑣言曰:中允,“續志作”中盾“”。后漢書班彪傳注恐誤。又據原引補“旦旦”二字。
〔一五九〕疑“永元”以下,乃劉昭之語。
〔一六零〕續漢志補注“貢篚”引作“直裝”,“朽濕”引作“敝朽”。
〔一六一〕續漢志補注脫“晉”字,作“霸國”。御覽卷二三六引有“晉”字,無“國”字。孫輯從類聚卷四九。
〔一六二〕諸本后漢書張湛傳注“最北”下均有“門”字,故據補。
〔一六三〕諸本中唯點校本作“秩千石”。按續漢志曰:“司馬一人,千石。”掌諸門司馬、門候之城門校尉不過秩比二千石,而平城門屯司馬豈能秩二千石!疑“二”字系衍文。惠棟曰:“北宋本作”秩千石“。”亦可證。
〔一六四〕水經注谷水注亦作“宿昔”。又“來止”作“來在”。又御覽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飛”字。
〔一六五〕水經注谷水注、文選懷舊賦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一六六〕據后漢書安帝紀注原引刪“七”字。
〔一六七〕后漢書光武帝紀注“內”上有“河”字。
〔一六八〕“段颎傳注”系“張奐傳注”之誤。
〔一六九〕孔廣陶按:“考后漢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陽石公主巫蠱之獄起“句,則本鈔”子孫“固誤,而淵如作”公孫“亦非矣。”今按:據漢書五行志所載,“陽石”當指陽石公主,而“子孫”指丞相公孫賀:“敬聲”即太仆敬聲,公孫賀之小。疑此句當作“陽石、公孫賀、敬聲巫蠱之獄”。
〔一七零〕影宋本御覽卷二五零“陛下”作“陛坐”。本條又見書鈔卷六一,孫輯脫注。
〔一七一〕據子本書鈔卷六一改“寔領”作“寬饒”。寬饒者,蓋寬饒也。
〔一七二〕孔本書鈔卷七三“諸郡”引作“州郡”。
〔一七三〕影宋本御覽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孫氏所據本誤。
〔一七四〕影宋本御覽卷二五二引作“分為東、西周”。
〔一七五〕類聚職官部誤作“洛陽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點校本續漢志補注“貶”作“罰”,“介”作“厘”。
〔一七七〕后漢書光武帝紀注“南方”作“于南”。
〔一七八〕“職官部”系“州郡部”之誤。
〔一七九〕漢書武帝紀、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書鈔引誤。
〔一八零〕孔本書鈔卷七二“請罷”下有“刺史”二字。又漢書朱博傳載翟方進奏言,“請罷”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據水經注河水注、類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類聚卷六亦引此句,孫輯脫注。
〔一八三〕按后漢書劉表傳作“荊州八郡”,則當包括章陵在內。洪亮吉曰:“案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時所置,惟禰衡傳黃祖長子射為章陵太守。魏志趙儼傳太祖征荊州,以儼領章陵太守。劉表傳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儼前。疑郡亦建安時所立也。”黃山曰:“案續志劉注引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復禹貢之九州。荊州得交州之蒼梧、南海、九真、交址、日南,與其舊所部南陽、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長沙、零陵、桂陽凡十三郡。“據此則官儀”江陵“確為”江夏“之誤,而章陵亦舊郡也。疑光武改舂陵為章陵縣,后車駕屢幸,親祠園陵,嘗升為郡,旋又并省。桓、靈時,因而復置。傕、泛亂長安,圖籍盡亡,遂無可征也。觀表于初平元年至荊州,蒯越即云荊州八郡,已數章陵矣,安得元郡為建安時立乎!”黃說是,可補洪說不足,又可證應劭所言八郡與漢末荊州建置不殊。嚴可均立此案語,疑所不當疑,孫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一八四〕后漢書桓帝紀注“補”作“捕”,不誤。孫案非。
〔一八五〕黃山校補曰:“”十年“官本作”七年“。據光武紀及續志,皆”六年“之訛。”點校本據以改。今亦從之。又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補之。
〔一八六〕點校本據劉攽東漢書刊誤改耿恭傳注“郡”為“都尉”,是。
〔一八七〕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折沖”上均有“可”字,故據補。
〔一八八〕“肄”原作“詣”,諸本后漢書光武紀注皆作“肄”,故據以正。
〔一八九〕“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諸本續漢百官志補注皆作“
丞一人”,故改。
〔一九零〕“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據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引而改。
〔一九一〕諸本續百官志補注“尉”下均有“游徼、亭長”四字,與下文“皆”字相應,據補。
〔一九二〕點校本續漢百官志補注“江南”作“汝南”。按郡國志陽安縣正屬汝南郡。孫輯從汲本、殿本,非。今正之。
〔一九三〕漢書成帝紀注、河間獻王傳注均作漢官之文。
〔一九四〕諸本后漢書張奐傳注“上谷”下有“郡”字,據補。又點校本改“密縣”為“寧縣”。王先謙按:“作”寧“是。”今亦據改。
〔一九五〕此四字孫氏所補,依例當作小字。
〔一九六〕“時班彪議”以下,乃李賢之語,孫輯誤引。
〔一九七〕“尉都”二字原誤倒,據后漢書光武帝紀注以正。
〔一九八〕后漢書明帝紀注“中央”下有“也”字。
〔一九九〕據影宋本御覽卷二五一改“都護”作“校尉”。
〔二零零〕后漢書鄧禹傳注原作“朝侯”,此乃孫輯沿嚴氏稿之訛。
〔二零一〕此三字亦孫氏所補,當作小字。
〔二零二〕“十一斛”原作“一十斛”,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注、通典職官引而改。
〔二零三〕后漢書牟融傳注作“字子廬”。
〔二零四〕據后漢書和帝紀注刪“州”字。兩漢志均作鞏縣。
〔二零五〕點校本后漢書魯恭傳注“君上”作“君玉”,“范陵”作“苑陵”,是。孫輯從汲本,非。
〔二零六〕后漢書順帝紀注作“京縣人”,是。
〔二零七〕點校本后漢書段颎傳注引作“尹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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